2.7 在留卡和居留管理制度
根據日本居留管理制度,發放「在留卡」。關於新的居留管理制度和在留卡請參考以下的網址。
2.7.1 什麽是在留卡
在留卡是對獲發入境許可、在留資格變更許可、在留期間的更新許可等而擁有居留資格,在日本中長期居住的外國人(中長期居留者)發行的。持有在留卡的中長期居留者可以在日本居住,並享有和日本人同樣的住民基本台帳(登記)制度。在留卡上除了照片(有效期為16歲生日前的在留卡除外)外,還會記載身份事項及居住地、居留資格等,如果記載的事項有變更時,須提交變更申請。
2.7.2 在留卡的發給對象
在留卡的發給對象為在日本中長期居留的外國人,具體來講不包括以下1~6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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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本居留不足3個月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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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留資格為"短期逗留"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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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居留資格為"外交"或"公務"之人士
-
(4)
以1-3為標準,符合法務省令規定的外國人
-
(5)
特別永住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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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沒有居留資格之人士
2.7.3 在留卡的記載事項
在留卡上記載以下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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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以及國籍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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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址(在日本的主要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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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居留資格、居留期限以及居留屆滿日
-
(4)
許可種類及許可日期
-
(5)
在留卡號碼、發給日期以及有效期屆滿日
-
(6)
有無就業限制
-
(7)
可從事資格外活動的許可(如有)
2.7.4 在留卡的有效期
在留卡的有效期規定如下:
年齡 | 永住人士、永久居住者和高度專業職業2號者 | 非永住人士、非永久居住者和高度專業職業2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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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嵗以上 | 發給日起計7年 | 居留期限屆滿日為止 |
未滿16嵗 | 至16周歲生日 | 居留期限屆滿日或 16周歲生日(較早者) |
2.7.5 和在留卡相關的申報
中長期居留者在居留期間,如在留卡上的記載事項或者其他的事項有變更時,須提出申報,與在留卡相關的這些申報包括:(1)居住地址的申報、(2)居住地址以外的事項申報。
-
(1)
居住地址的申報(在市區鎮村辦理相關手續)
-
1)
剛入境日本的外國人(中長期居留者)
在確定居住地址14日以内,帶備在留卡向居所所在地的市區鎮村事務所提交居住地址申報(在入境時未獲發在留卡的外國人須帶備護照) -
2)
搬遷的外國人(中長期居留者)
搬到新居住地址的14日以内,帶備在留卡向新居所所在地的市區鎮村事務所提交居住地申報
-
-
(2)
居住地址以外的事項申報(在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辦理手續)
在提交下列申報時,須帶備護照、照片和在留卡。原則上,在提交申報之日會發給新的在留卡。
-
1)
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地區的變更申報
在變更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地區的14日以内提交申報。
-
2)
在留卡有效期的更新申報
永住者和高度專業職業2號者、未滿16周歲而在留卡的有效期為16周歲生日的外國人,在有效期屆滿日之前要提交在留卡有效期的更新申報。
-
3)
在留卡的補發申請
在留卡遺失、被盜、損壞時,要在發覺日(在海外發覺時為再入境日)的14日内提交補發申請。
-
原則上需要由本人親自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出上述申報。未滿16周歲或因病而不能親自提交者,須由同住的親屬作爲代理人提交申報。在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長認可的情況下,除了法定代理人外,可以委託以下人員提交申報資料。
- 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認可的受理機關職員・公益法人職員
- 律師或行政書士通過所屬的組織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交申報
除此之外,在一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由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長認可的申請人親屬、同居人士或相當於同居的人士提交申報資料。
2.7.6 以住民基本台帳法為基礎的地址申請
若居留卡擁有者的居所已固定時,需以住民基本台帳法為基礎進行遷入手續,製作住民票。關於必要文件的詳細內容,請詢問居所所在的市政府。
2.7.7 關於個人編號(My Number)
個人編號(My Number)是在日本境內的社會保障、稅收、災害對策3個領域使用的12位的號碼。在日本停留超過3個月的外籍人士,可以申請獲得記載有個人號碼的個人編號卡。在日本首次製作居民卡,經過約一個月之後,以郵寄方式(普通掛號)將個人編號的通知卡寄到此人的住民票地址。本人必須攜帶必要的資料,在通知書上記載的提交期限之前前往提交場所進行提交。請不要隨意告訴他人,自行妥善保管。關於個人編號的詳細說明,請參考下列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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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英文、中文、韓文等26個國家語言以供瀏覽。
2.7.8 在留管理制度的申報
和所屬機構等相關的申報(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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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與所屬機構相關的申報
中期或長期居留者中,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 “企業內部調職”等的就業資格(“藝術”、“宗教”、“報道”、“技能實習”及“特定技能”資格除外)或以“留學”等的學習資格居留的外國人,如所屬機構(雇用機構或教育機構)的名稱變更、地址變更、所屬機構取消、解約(合約結束)或重新簽約等情況發生時,有義務須於14日内親自向附近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持在留卡)辦理,且以郵寄方式(含在留卡複印件)或者通過互聯網(https://www.ens-immi.moj.go.jp/NA01/NAA01S/NAA01STransfer
)(日文) 利用“入國管理局電子申報系統”向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在留管理情報部門提交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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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與配偶相關的申報
中期或長期居留者中,其配偶持有“家屬滯在”等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如與配偶離婚或配偶死亡時,有義務須於14日内親自向附近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持在留卡)辦理,并且以郵寄方式(含在留卡複印件)或者通過互聯網(https://www.ens-immi.moj.go.jp/NA01/NAA01S/NAA01STransfer
)(日文) 利用“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電子申報系統”向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在留管理情報部門提交申報。
第二章:簽證(Visa)‧居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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