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簽證(Visa)‧居留資格

參考

1. 向專業人士諮詢有關出入境、居留等的手續

在日本,被稱為“行政書士”(譯註:行政公文師)的專業人士可就上述有關出入境和居留等事務提供諮詢。

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登記註冊為可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具備出入境管理業務的知識,可代為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辦理居留資格認定證明許可、居留期限更新許可、居留資格變更、再入境許可等手續(行政書士的業務範圍很廣,有專業分工,所以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書士都能代辦出入境、居留手續)。此外,行政書士還可指導如何準備和書寫申請檔、或根據需要代為準備相關檔。由行政書士代辦出入境手續的好處是:對外國籍申請者本人和雇用外國人的企業而言,既可以免去本人親自到場,又可以準確迅速地辦妥出入境手續。

2. 設立駐日機構的手續和簽證、居留手續的基本流程表

外國人代表其外國機構在日本註冊設立新的商務網點(日本法人或日本分公司)以及辦理申請簽證和居留手續的基本流程表如下:

  1. 日本國内

    以“短期逗留”資格入境

  2. 為設立網點(日本法人或日本分公司)進行調查和籌備

  3. 註冊設立網點(日本法人或日本分公司)或籌備註冊設立網點(法人章程)

  4. 申領居留資格認定證明 [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

  5. 簽發居留資格認定證明

    1. *1

      申請居留資格認定證明的外國人在接到該證明時,倘若已經以短期逗留資格居住在日本的話則例外,可以不到日本駐外使領館申領簽證,在日本境內將短期逗留資格變更為居留資格認定證明中認可的居留資格。

  6. 日本國外

    申請單次或多次往返簽證 [日本駐外使領館]

  7. 簽發單次或多次往返簽證 [日本駐外使領館]

  8. 日本國内

    進入日本國境(上陸:原則上於獲發居留資格認定證明後3個月內申請):向入境口岸出示護照、單次或多次往返簽證和在留資格證明書,在護照上取得“上陸許可”字樣的印記,以及領取向在日本中長期居住的外國人付予的在留卡。這張在留卡起到工作簽證的作用。

  1. []內為前往申請或申報的機關

  2. 註)

    在成田機場、羽田機場、中部機場、關西機場、新千歲機場、廣島機場以及福岡機場入境時,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字樣的印章,同時向在日本中長期居留的外國人(以下稱爲中長期居留者)發給在留卡。在其他入境口岸入境時,只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字樣的印章,中長期居留者要到市區鎮村的事務所提交居住地申請書之後才獲發在留卡(原則上,會由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郵遞到居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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