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工作資格的種類
經營・管理 | 於日本經營或管理貿易或其他事業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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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專業人才 |
( 1號) 符合法務省令規定的標準,作為具有高度專業能力的人才可以進行下列(1)至(3)中任何一項的活動,並且預計將對日本的學術研究或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人。 (1) 根據與法務大臣指定的日本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進行研究、指導研究或教育的活動,或根據與上述機構以外的日本公共或私人機構的合同進行研究、指導研究或教育的活動,或在進行上述活動的同時自行經營與上述活動有關的業務的活動。 (2) 根據與法務大臣指定的日本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從事自然科學或人文科學領域的需要知識或技術的業務的活動,或在進行上述活動的同時自行經營與上述活動有關的業務的活動。 (3) 進行法大臣指定的日本公共或私人機構中的貿易和其他事業活動,或者從事管理該事業的活動,或在進行上述活動的同時自行經營與上述活動有關的業務的活動。 ( 2號) 對於進行了1號所述活動的人士,作為其在留資格對日本有利的證明,在符合法務省規定基準的情況下,可進行下記所述的活動。 (1) 根據與日本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進行研究、研究指導或教育的活動 (2) 根據與日本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從事屬於自然科學或人文科學領域的知識技術業務的活動 (3) 進行公共或私人機構中的貿易和其他事業活動,或者從事管理該事業的活動 (4) 與2號的(1)到(3)中任意一個活動相關而需一起進行的學術授課、藝術、宗教、新聞、法律和會計業務、醫療、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服務、護理、娛樂、技能、特定技能2號所列之活動(不包括屬於2號的(1)至(3)中任意一個活動) |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 | 根據與日本政府或民間機構締結之契約,進行需要理學、工學或其他自然科學,法律學、經濟學、社會學或其他人文科學之技術或知識之業務,或從事需要以外國文化為基礎培養思維、感受之業務等活動。 |
企業內部調職 | 在日本設有總部、分支機搆或其他業務機構的官方或民間機構的外國部門工作的職員在規定期限內調至日本的機構內從事「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方面的活動。 |
法律、會計業務 | 外國法律事務律師、外國註冊會計師以及具有其他的法定資格者所從事的有關法律或會計相關業務的活動 |
技能 | 根據與日本的政府或民間機構所簽署的合同,從事屬於特定產業領域,須要相關熟練技能的業務活動 |
特定技能 |
(1號) 根據與法務大臣指定的日本的政府或民間機構所簽署的合同,從事屬於特定產業領域,由日本法務大臣指定並由法務省令所定必須要擁有相關知識或經驗的業務活動 (2號) 根據與法務大臣指定的日本的政府或民間機構所簽署的合同,從事屬於特定產業領域,由日本法務大臣指定並由法務令所定必須要擁有相關熟練技能的業務活動 |
2.4.2 申請簽發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所需的文件
申請簽發工作資格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時,通常各資格所要求的通用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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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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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臉部照片1張(直4公分、橫3公分,拍攝於申請前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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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郵信封(請在信封寫上回郵地址並貼404日圓用於簡易掛號的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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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僱用合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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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學歷證明書(但是,依居留資格的不同也可能不需要學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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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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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本的所屬機構的註冊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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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本的所屬機構的公司指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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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日本的所屬機構的財務報表的影本(以在日本的新設・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等作為所屬機構時,須提出闡明該所屬機構的預計收支的企業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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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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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所屬機關如果是上市公司,則需季報(影本)等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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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所屬機關若非上市公司,則需前一年的預扣收入所得稅憑證(源泉徵收票)等的法定 調書合計表的影本(已印有受理印記的影本、或者已完成電子申請並包含「電子郵件詳細內容」 的影本)、或者是能夠證明其使用居留資格網上申請系統的權限已獲批核的文件影本(比如通知 其使用權限申請獲批核的電子郵件)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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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所屬機關如果是新設法人而無法提出上述文件,則提出下列文件
- 屬於可免除預扣收入所得稅的機構時,提出外國法人的免除預扣收入所得稅的證明書,或其他說明 不需要預扣收入所得稅的資料
- 屬於需預扣收入所得稅的機構時,支付薪資的事務所等的開立申報書的影本及a)最近3個月的薪資 所得・退休所得等的所得稅徵收額計算書(有收取日期印戳的影本)或b)有支付日期例外認可的情 況下,證明其認可的資料
除此之外依照居留資格的類型,視乎情況必須提供職務內容證明書僱用合約書、在職證明書、現職及過去工作公司的在職證明,和外國法人的公司指南書、營業執照等。另外,日本的所屬機構有海外法人的常駐代表機構時,因為無法取得上述(7)的註冊謄本,則視乎情況必須提出機構的租賃合約書和辦公室平面圖,照片,所在國決定設立日本常駐代表機構的決議書,以取代證明常駐代表機構存在資料。
2.4.3 申請簽證時所需的文件
獲得居留資格認定證明以後,往日本駐外使領館申領單次或多次往來簽證時,一般需要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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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簽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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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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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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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證件照片(1~2張) (長4.5cm、寬4.5cm)
2.4.4 對日投資的形式和居留資格之間的關係
外國企業對日投資時如前1.1「對日本投資組織形式」所述有3種案例,一般而言有常駐代表機構、日本分支機構、子公司(日本法人)。居留資格則因申請人在日本活動內容而定,不是因外國企業投資形式而定,各種不同的投資組織形式和其代表人的在日居留資格的關係,一般如下列情況較多。
-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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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調職” (注)
- 日本分支機搆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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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調職”(注)
- 子公司(日本法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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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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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但是,如果有其他員工,也可能被劃分為成為“經營·管理”。
此外,受雇於常駐代表機構、分支機搆或子公司(日本法人)的外國職員(經營・管理的居留資格者除外)的居留資格為“企業內部調職” 或者根據與日本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在日本從事與本人學歷、工作經歷相關的業務時,將成為“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在留資格。
2.4.5 外國人IT人才的居留資格
一般情況下外國IT人才符合“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居留資格。進一步說明基於學歷、職業經歷、年收入等的“計分制”的評估,被認可為優秀人才時,根據高等專業•技術活動「高等活動1號 (b)之居留資格可以享受出入境國居在留管理的優先待遇(參照2.11)。作為IT人才,要取得“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居留資格,必須滿足與從事同行業的日本人同等額度的報酬,並且滿足以下任意一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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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學畢業專業是和自然科學或人文科學領域的技術或者知識相關的科目,或者接受與此同等以上級別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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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專供和自然科學或者人文科學領域的技術或者知識的相關科目,日本專科學校的專業課程班畢業
(僅限於獲得“專業人士”或者“高等專業人士”稱號的人士) -
(3)
有10年以上的實際業務經歷(包含在大學等專供相關科目的期間)
但是,當取得法務大臣公告規定的IT相關的資格或者考試合格者,則無需滿足上述(1)~(3)的條件。
2.4.6 確保辦事處的必要性
為了「經營・管理」的居留資格被承認,所屬機關的日本法人、分支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等,需有獨立於其他公司的專用實體辦事處。外國企業在投資日本時,經常採用無實體的虛擬辦公室、與相關法人共用事務所、co-working空間和共享辦公室等的開放空間,會使「經營・管理」居留資格不被承認的可能性增高。(若無法馬上確保獨立的辦事處時,可以考慮使用後面所述(2.12)的「接納外國人創業人才的促進事業」或被認定為國際戰略特區所設的「接納外國人創業人才的促進事業」。)另外,以租賃確保辦事處時,原則上,該物件相關的租賃合約,需載明使用目的為事業目的,且租賃合約者也需是法人的名義等。此外,使用月租的短期租賃空間的情況等,租賃的期間較短時,會被視為沒有確保辦事處。並且申請「經營・管理」以外的居留資格時,若註冊的公司的總店所在地有服務辦公室等時,或總公司所在地與代表人的地址相同時等,對於辦事處的真實性有質疑時,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可能會要求提供辦事處租賃合約書和辦事處的內部裝潢、外觀照片等。
第二章:簽證(Visa)‧居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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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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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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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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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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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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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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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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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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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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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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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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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