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簽證(Visa)‧居留資格

2.8 再入境許可

2.8.1 再入境許可的定義

再入境許可是指居留在日本的外國人在所許可的居留期限內暫時離開日本返回本國或前往第三國後再回到日本,並以與離開前相同的居留資格在日本居留的情況下需要獲得認可的一種制度。外國人只要在出國前獲得再入境許可,就不需要在再入境前到日本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而且再入境後也可以按出境前同樣的資格在日本居留。相反,如果不辦理再入境許可手續就出境,該外國人曾持有的居留資格和居留期限就會失效,因此需加以注意。(但是,如果獲得重新入境許可,則不在此限。 )

2.8.2 再入境許可的種類

再入境許可有兩種:一種是在許可有效期限內僅限一次再入境的“僅限一次的再入境許可”;另一種是在有效期限內可反復多次出入境的“多次有效的再入境許可”。與母公司或其他的外國分支機搆等之間往來頻繁的人員辦理可反復多次再入境許可會比較方便。但是,再入境許可不接受超出在日居留的許可期限。此外,“再入境許可”一般不適用於持有短期逗留資格在日本逗留的人員。

2.8.3 申請方法

原則上,外國人必須親自前往其居住地所屬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分局或派出機構辦理申請手續。但是如果申請人未滿16歲,或由於患有疾病等理由不能親自前往辦理手續時,可由其父母、配偶等代辦申請。此外,亦可由獲得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長認可的人員,或者已經登記備案為申請人的代理人的律師或行政書士替其辦理申請,申請者本人無需親自到場。

2.8.4 證明文件和手續費等

  • 再入境許可申請書
  • 護照(再入境許可簽發於護照上)
  • 在留卡
  • 購買收入印花繳納手續費(“僅限一次的再入境許可”為3,000日圓、“多次效的再入境許可”為6,000日圓)

2.8.5 新的再入境許可

2012年7月9日以後,新的在留管理制度規定下,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和在留卡的外國人在出國時,如果表明出國後1年之内爲了持續在日本的活動會再入境,原則上無需事前申請再入境許可。如居留期限於出國後未滿1年以內屆滿,則須在期限屆滿日前再入境。

  1. 護照上記載有“在留卡日後交付”字樣的人士都屬於新的再入境許可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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