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事和勞動制度

4.7 安全衛生

經營者需要關心雇員在工作上的安全衛生,以防雇員在工作時受傷、患病。

4.7.1 選任安全管理者

某些行業和規模的企業場所需選任安全管理者,此人將負責安全衛生工作,必須負責管理安全相關的技術事項。

4.7.2 選任衛生管理者

一定規模的企業場所需選任衛生管理者,此人必須負責管理衛生相關的技術性事項。

4.7.3 選任產業醫生

通常為50人以上勞動者的企業場所,必須選任產業醫生,此人必須負責勞工健康管理等。

4.7.4 雇用時的教育

雇用勞動者時,必須對該勞動者進行從事工作的相關安全衛生教育。

4.7.5 聘用員工時的健康檢查

錄取日常雇傭的雇員之前,必須進行規定的體檢。

4.7.6 定期體檢

雇主必須為日常聘用的雇員每年安排一次(夜班、接觸X射線等有可能危害健康的特定行業應每6個月進行一次)由醫生實施的體檢。

4.7.7 壓力檢查制度

經常有50人以上勞動者的企業場所,對於經常工作的勞動者,1年以內1次,必須實施壓力檢查和以此結果為基礎的面試指導。

4.7.8 有義務提出勞動者死傷病報告

勞動者因勞動災害等造成死亡、或者暫停工作時,企業主須向管轄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勞動者死傷病報告。

4.7.9 防止騷擾(性騷擾/妊娠、生育、產假等相關的騷擾/職權騷擾)

在職場中,僱主有義務採取防止性騷擾、針對懷孕、生產、育兒休假、護理休假等相關的政策、以及防止出現職場暴力的對策。

所謂的“性騷擾”, 指的是在工作崗位上,由於勞動者對違背勞動者意願的性行為做出的反抗,致使勞動者在工作條件上受到不利待遇,或者因性行為而影響就業環境。

與懷孕、分娩、育兒假等有關的騷擾是指在工作場所,上級或同事通過言行(與懷孕、分娩、使用育兒假等有關的言行)對已經懷孕或分娩的女職工,或要求或使用育兒假等的男女職工進行騷擾,損害其工作環境。

“權力騷擾”是指在職場中進行的以(1)優越關係為背景的言行,(2)工作超出必要合理的範圍,(3)損害勞動者的就業環境,滿足(1)~(3)全部要素的行為。從客觀上看,不適用必須要在很大範圍內進行的適當的業務指示和指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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