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
日本採取的是全民保險制度,原則上在日本擁有居所者都必須加入官方的健康(醫療)保險以及退休保險。
4.9.1 勞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概要
日本規定企業有義務為合符某些條件的雇員購買以下4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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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員工傷保險:針對雇員工作或上下班時發生的傷害和疾病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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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雇用保險:雇員的失業救濟以及為穩定就業(補貼、獎金等)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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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健康保險、護理保險:針對醫療、護理所發生費用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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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福利退休保險:以年老、死亡、殘疾為補償條件的保險。
通常,將雇員工傷保險與雇用保險統稱為“勞工保險”,將健康保險、護理保險與福利退休保險統稱為“社會保險”。
關於投保手續,企業因初次聘用員工‧勞動者、成立法人等成為投保上述保險的適用對象時,要向監督機關申報勞工保險和社會保險。保費的支付方法一般由企業從雇員工資中扣除雇員應承擔的部分加上企業經營者應承擔的部分一併繳納給監督機關。
另外,從2020年4月開始,資本金或出資金額超過1億日圓的法人以及相互公司、投資法人以及特定目的公司,有義務必須通過電子申請辦理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相關手續。
4.9.2 雇員工傷保險制度
適用範圍 | 原則上強制適用於所有雇員。但有機會不適用於法人的董事、同住的親屬。中小企業的經營者(董事長)經申請也可以特別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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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範圍 | 對雇員工作或上下班途中遇到的災害所導致的受傷、疾病、殘疾、死亡予以賠償。 |
保險費 |
原則上以聘用的雇員工資總額乘以保險費率計算得出。保險費率根據企業的業務種類而有所不同,最高的8.8%(金屬、非金屬,煤炭採掘修訂),最低的0.25%(金融業、電子通信業、保險業、廣播電視業)(2018年4月修訂)不等。保險費僅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作為石棉健康危害救濟的一般性貢獻金,上述保險費率需加上0.002%。 |
申報 | 保險關係成立日的翌日起10天以內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 |
4.9.3 雇用保險制度
適用範圍 | 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的一般雇員。但是,每週規定雇員的工作時間為20小時以上及31日以上。由海外總部派來赴任的人員及在海外加入了與雇用保險相當的制度,可免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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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範圍 | 作為受保人的雇員離職時,根據離職理由、投保期限、年齡等因素計算並支付規定的金額和期限。另外,還支付其他與穩定就業相關的各種補助補償。 |
保險費 | 以聘用的雇員工資總額乘以保險費率計算保費。除部分行業外,保險費率均為0.9%。企業經營者承擔0.6%、雇員承擔0.3% (2017年4月修訂)。 |
申報 | 保險關係成立日的翌日起10天以內向所屬的公共職業安定所申報。 |
4.9.4 健康保險、護理保險的制度
適用範圍 適用企業 |
原則上,強制適用於所有法人以及擁有5名以上固定雇員、從事一定業種的私營機構(外國企業在日本的分支機搆和營業所視為法人、常駐代表機構視為個人經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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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受保人 |
原則上,適用於企業所雇用的所有雇員。但是,短期工作雇員的規定工作時間須為一般員工的4分之3*1以上。海外總部的派遣人員、法人的董事長、負責人等也是受保人。但是,從美國、比利時、法國、荷蘭、捷克、瑞士、匈牙利及盧森堡派往日本者,這些國家加入醫療保險時,可以免除在日本的投保。 |
適用範圍 被扶養人 |
主要靠受保人扶養的直系長輩、配偶、子女、孫子女、弟妹都是此項保險的賠償對象。 |
適用範圍 護理保險 |
僅適用於40歲以上者 |
賠償範圍 醫療費的支付 |
在保險醫療機構(被指定適用於健康保險的醫療機構,日本境內的絕大部分醫療機構均屬於此)所發生的醫療費的7成由保險機構直接支付給醫療機構,剩餘3成由受保人負擔。也適用於牙科治療。 |
賠償範圍 海外醫療費 |
海外逗留期間或旅行期間在醫療機構支付了醫療費的,回國後經申請,原則上將其金額折算成日本的醫療費後,由保險機構向受保人償付7成。如受保人為外國人,其在本國或其他國家接受的醫療也同樣適用。 |
賠償範圍 高額醫療費 |
受保人在同一月份向同一醫療機構支付的個人負擔部分的金額超出一定額度時,超出部分可作為高額醫療費得到賠償。 |
保險費 |
全國健康保險協會的一般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的月標準收入金額*2 (上限139萬日圓)以及標準獎金額*3 (年度總計上限573萬日圓) 的9.84% (東京都*4未滿40歲的雇員),40歲以上的雇員為11.64%,由被保險人及僱主各負擔二分之一。 ( 2021年3月修訂) 合作社管理的健康保險*5的保險費率允許酌情設定。 |
申報 | 保險關係成立日的翌日起的5天以內向所屬退休金事務所或健康保險合作社申報。 |
適用範圍 | 不適用上述健康保險的人可參加由所居住的市區鎮村運營的國民健康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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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範圍 | 除部分特殊情況外,國民健康保險的給付與健康保險基本相同。 |
保險費 | 在一定範圍內由各市區鎮村自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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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本,有義務參加上述的官方健康(醫療)保險制度,因此打算在外國加入民間的醫療保險後再到日本工作時,可以儘量選擇保險賠償內容不與日本的健康保險重複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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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從2022年10月開始超過100人,從2024年10月開始超過50人)的企業,預計僱用一年以上,每週工作時間超過20小時,每月薪資88,000日圓以上的短期勞動者,也是被保險人。另外,員工人數500人以下的企業,若勞雇雙方同意,符合相同條件的短期勞動者也可成為被保險人。(學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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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標準收入月額是薪酬等每月的金額按一定範圍區分出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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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標準獎金額是捨去獎金中不足1千日圓部分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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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2009年9月起,健康保險協會掌管的健康保險費率會由全國劃一改由各都道府縣定立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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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作社管理的健康保險是由一個或多個企業共同運營的健康保險合作社承辦的保險制度。
4.9.5 福利退休金保險制度
適用範圍 適用企業 |
原則上,強制適用於所有的法人以及有5名以上固定員工、從事一定業種的私營機構 (外國企業的在日分支機搆和營業所視為法人、常駐代表機構視為個體經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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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受保人 |
原則上為適用企業所雇用的所有員工(超過70歲的除外)。但短期工作雇員的規定工作時間須為一般員工的大4分之3*1以上。海外總部的派遣人員、法人的董事長、負責人等也是受保人。 |
賠償範圍 年老退休金 |
原則上,保費繳清期間與保費豁免期間合計達10年以上且年齡65歲以上者,按其已付保費的金額和期間所計算的金額領取退休金。 |
賠償範圍 殘疾退休金 |
在投保期間受保人發生疾病和受傷致殘時,可領取依據其殘疾程度、已付保費金額和已付保費期間等計算的退休金或一次性補貼。 |
賠償範圍 遺屬退休金 |
因被保險人,上述老年年金受益人或符合一定條件的殘障年金受益人等的死亡,老年年金或殘障年金支付給其遺眷。 |
保險費 費率與負擔 |
受保人的月標準收入金額(上限65萬日圓)以及標準獎金額(上限150萬日圓)的18.3%,由受保人與企業經營者各自承擔一半。 |
保險費 社會保障協議 |
目前日本已與德國、英國、韓國、美國、比利時、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捷克、西班牙、愛爾蘭、巴西、瑞士、匈牙利、印度、盧森堡、菲律賓、斯洛伐克和中國簽署了各種社會保障協定,如果已加入這些國家的老年年金制度者,被暫時派往日本工作時,就可以免除加入日本政府的老年年金制度。必要時,日本相關機關會要求出示派遣原國家提供的適用證明書。義大利、瑞典和芬蘭已經簽署了協定,目前正在與土耳其政府進行談判中。此外,與奧地利、越南、泰國和波蘭正在進行初步談判中。 |
保險費 一次性退保 |
外國人有6個月以上的保險期間,在不符合老年年金資格的期限的情況下回國時,當事人可依據被保險人期間所推算出的一定金額要求退款。 |
申報 | 保險關係成立日的翌日起5天以內向所屬社會保險事務所申報。 |
非適用對象(國民退休金)
在日本擁有居所的20歲以上不滿60歲、未加入上述福利退休金保險者,需加入國民退休金。每月的保險費為定額(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為16,610日圓),可以領取年老退休金、殘疾退休金以及遺屬退休金。另外,與公共福利退休金保險一樣,對外國人亦設有一次性退保領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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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員工人數501人以上(從2022年10月開始超過100人,從2024年10月開始超過50人)的企業,預計僱用一年以上,每週工作時間超過20小時,每月薪資88,000日圓以上的短期勞動者,也是被保險人。另外,員工人數500人以下的企業,若勞雇雙方同意,符合相同條件的短期勞動者也可成為被保險人。(學生除外)
4.9.6 常駐代表機構適用勞工・社會保險
勞動保險(勞災・雇用保險):關於外國企業主在日本的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者,如果此人屬於日本勞動基準法中的「勞動者」,則有資格享受勞動保險。常駐代表機構的代表人是否屬於勞動者,是根據實際的勞動狀況個別判斷。如果常駐代表機構的代表人不是勞動者時,不適用勞動保險,但是對於勞災保險,如果符合一定條件,則可以以特殊加入制度的方式參加勞災保險。社會保險(健康・福利退休金保險):員工未滿5人,則需視機構負責人為經營者(機構負責人無法成為被保險人),任意判定適用。包括機構負責人,無權利能力(登記)之社團亦可任意判定適用。此外,員工超過5人而屬於一定產業時,原則上為強制適用。由於代表人成為獨資經營者,原則上不能成為被保險人,可經由提出與海外總公司有雇用關係的證明文件等,也有可以成為被保險人的例外案例。最終取決於管轄的行政機關的個別判斷。
4.9.7 勞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歸納
保險 | 賠償 | 適用範圍 | 保險費率(年工資總額的%)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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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負擔 | 雇員負擔 | ||||
雇員工傷保險 | 因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的災害而導致傷病、殘疾、死亡等時,針對醫療、缺勤、殘疾、死亡的補償 | 適用於有使用勞動者的所有業務單位 | 0.3% 進口批發、銷售業) | _ |
‧有針對企業經營者等的特別加入制度 ‧保險費率因行業有別 |
雇用保險 | 失業人員、獲得育兒休假者或老年人 | 適用於每週規定工作時間20小時以上的所有雇員 | 0.6% | 0.3% | 加入海外失業補償的人員免予加入 |
健康、 護理保險 |
除工作、上下班以外原因導致的傷病、分娩等 | 全部的法人和經常員工5人以上的特定行業的個人企業所 |
4.92% (40歲以上的雇員為5.82 %) |
4.92% (40歲以上的雇員為5.82%) |
健康保險協會管理健康保險(東京都)的保險費率 每月最高標準報酬139萬日圓 |
福利退休金 保險 |
年老、殘疾、死亡 | 9.15% | 9.15% |
外國人可以一次性退保領款 每月最高標準報酬 65萬 日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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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育兒津貼撥款 | 是針對社會福利制度(兒童津貼)等的撥款,與針對雇員的福利的宗旨不同 | 0.36% | - | 每月最高標準報酬 65萬 日圓 | |
合計 |
15.33% (40歲以上的雇員為16.23%) |
14.37% (40歲以上的雇員為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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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雇員工傷保險費率上,石棉災害繳費暫時增加了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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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超過標準報酬月額上限時的保險費,以保險費上限為限。
締約國 | 協議生效年月 | 保險時間總計 | 防止雙重適用的社會保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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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締約國 | ||||
德國 | 2000年2月 | 有 | 養老金 | 養老金 | |
英國 | 2001年2月 | 無 | |||
韓國 | 2005年4月 | 無 | |||
美國 | 2005年10月 | 有 |
養老金 醫療保險 |
養老金、醫療保險 | |
比利時 | 2007年1月 | 有 |
養老金、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僱傭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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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 | 2007年6月 | 有 |
養老金、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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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2008年3月 | 有 | 養老金 | 養老金(魁北克養老金制度除外) | |
澳洲 | 2009年1月 | 有 | 退休養老金 | ||
荷蘭 | 2009年3月 | 有 |
養老金 醫療保險 |
養老金、醫療保險 僱傭保險 |
|
捷克 | 2009年6月 | 有 | |||
西班牙 | 2010年12月 | 有 | 養老金 | 養老金 | |
愛爾蘭 | 2010年12月 | 有 | |||
巴西 | 2012年3月 | 有 | |||
瑞士 | 2012年3月 | 有 |
養老金 醫療保險 |
養老金、醫療保險 僱傭保險 |
|
匈牙利 | 2014年1月 | 有 | |||
印度 | 2016年10月 | 有 | 養老年金 | 養老年金 | |
盧森堡 | 2017年8月 | 有 |
養老年金 醫療保險 |
養老年金、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僱傭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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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 | 2018年8月 | 有 |
養老年金 |
養老年金 | |
斯洛伐克 | 2019年7月 | 有 | 養老年金、工傷保險、僱傭保險 | ||
中國 | 2019年9月 | 無 | 養老年金 | ||
義大利 | 準備生效 | 無 |
養老年金 僱傭保險 |
養老年金、僱傭保險 | |
瑞典 | 準備生效 | 有 | 養老年金 | 養老年金 | |
芬蘭 | 準備生效 | 有 | 養老年金 僱傭保險 | 養老年金、僱傭保險 |
(截至2020年10月)
第四章:人事和勞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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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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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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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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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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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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