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签证(visa)・在留资格

2.4 就业资格的种类

2.4.1 对日投资相关的主要就业资格

对日投资相关的主要在留资格和各种资格所规定的在日活动范围请见表2-1。

有关其他资格等资讯,请参阅以下网站:

表2-1 工作资格类型

表2-1 工作资格类型
经营、管理 在日本进行贸易及其它业务经营,或从事该业务的管理
优秀专业人才 (1号)作为拥有优秀专业能力的人才,符合法务省令规定标准者从事以下A.至C.中任一项活动,并有望对日本的学术研究或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者。
A.根据与法务大臣指定的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所签署的合同,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的活动,或在从事该活动的同时自己经营与该活动相关的事业,或根据与该机构以外的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所签署的合同,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的活动。
B.根据与法务大臣指定的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所签署的合同,从事需要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所属知识或技术的业务,或在从事该活动的同时自己经营与该活动相关的事业的活动。
C.在法务大臣指定的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经营贸易及其他事业,或从事该事业管理的活动,或在从事该活动的同时自己经营与该活动相关的事业的活动。
(2号)从事1号所述活动者,其居留有助于日本的利益,符合法务省令规定标准者进行下述活动。
A.根据与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所签署的合同,进行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活动。
B.根据与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所签署的合同,从事需要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所属知识技术业务的活动。
C.在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经营贸易及其他事业,或从事该事业管理的活动。
D.从事2号A.至C.的任意一项活动的同时,从事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法律、会计业务、医疗、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介护、文娱活动、技能、特定技能2号条款所述的活动(符合2号A.至C.任意一项的活动除外。)。
技术、人文知识、
国际业务
根据与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所签署的合同,从事属于理科、工科或其他自然科学领域,或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或其人文科学领域的,需要技术或知识,或需要以外国文化为基础的思维或感受性的业务活动。
企业内转勤 在日本设有总部、分支机构或其他业务机构的官方或民间机构的外国部门就业的职员在规定期限内调至日本的机构内从事技术或人文知识或国际业务条款中所述的活动。
法律、会计业务 外国法律事务律师、外国注册会计师以及具有其他的法定资格者所从事的有关法律或会计相关业务的活动。
技能 根据与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所签署的合同,从事属于特殊产业领域的需要熟练技能的业务活动
特定技能 (1号)根据与法务大臣指定的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所签署的合同,从事属于特殊产业领域的法务大臣指定的法务省令规定的需要相应程度知识或经验技能的业务活动。
(2号)根据与法务大臣指定的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所签署的合同,从事属于特殊产业领域的法务大臣指定的法务省令规定的需要熟练技能的业务活动。

2.4.2 申请签发在留资格认定证明所需的文件

申请签发就业资格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时,一般均需要以下文件:

  1.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申请表

  2. (2)

    证件照1张(长4cm×宽3cm,申请前三个月以内拍摄的照片)

  3. (3)

    回信用信封(于规定尺寸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并贴上404日元邮票(简易挂号信件用))

  4. (4)

    劳动合同(复印件)

  5. (5)

    学历证明书(但是有些在留资格不需要学历证明)

  6. (6)

    履历表

  7. (7)

    日本所属机构的注册*证照副本

  8. (8)

    日本所属机构的公司介绍

  9. (9)

    日本所属机构的结算文件复印件(以在日本新成立/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等为所属机构的情况下,需要明确记录该所属机构收支预计的业务计划书)

  10. (10)
    1. 1)

      若日本所属机构为上市企业,则需要四季报(复印件)等

    2. 2)

      若日本的所属机构非上市企业,则需上一年度的职员工资所得代扣代缴证明等法定调查书合计表(加盖有受理印章的复印件,或“接收通知”,或包含“邮件详情”等的电子申报成功证明的复印件),或使用在留电子申报系统的申请已获批准的证明资料(已获批准使用的通知邮件等)

    3. 3)

      若由于日本所属机构为新注册企业,无法提供以上资料,则需以下文件

      • 若机构可免除源泉征收义务,则需要外国法人的针对源泉征收的免除证明以及其他可明确证明不需缴纳预扣税的资料。
      • 若机构不能免除源泉征收义务,则需要薪金支付事务所等的开设申报表的复印件,以及
        a)最近3个月的工资收入、离职收入等所得税征收金额计算书(带收取日期和印章的复印件),或
        b)缴纳期限属于特例的情况,需要能够明确证明相关审批意见的资料。

除此之外,还有可能需要根据在留资格种类所担任的职务内容证明、现在职务和过去任职企业的在职证明、外国法人的公司介绍、营业许可等资料。若日本的所属机构为海外法人的常驻代表机构,则由于无法获得(7)所要求的注册证照副本,有可能需要提交该机构的租赁合同、布局图纸、照片,以及本国决定开设在日本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决议书之类的书面材料,来证明该常驻代表机构真实存在。

2.4.3 申请(Visa)签证时所需的文件

获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以后,在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时,一般需要以下文件:

  1. (1)

    护照

  2. (2)

    签证申请书

  3. (3)

    证件照(1~2张)(长4.5cm×宽4.5cm)* 也有要求宽3.5cm的日本驻外使领馆

  4. (4)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2.4.4 对日投资的形态和在留资格之间的关系

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如前文1.1对日投资的网点形态中所述,一般有三种形态,其中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日本法人)为一般形态。在留资格是根据申请人在日本的活动内容来决定的,而不是由外国企业对日投资的网点形态决定。各种形态或在日本的代表人在留资格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以下情况:

常驻代表机构的常驻员工:

“企业内换岗”(注)

日本分支机构的代表:

“企业内换岗”(注)

子公司(日本法人)的代表:

“经营、管理”

  1. (注)

    如有其他员工时,则部分情况为“经营、管理”。

此外,受雇于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日本法人)的外国职员(“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者除外)的在留资格为“企业内转勤”,或根据与日本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所签署的合同,在日本从事与申请人学历、就业经历相关的业务时,其在留资格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

2.4.5 外国IT专业人才的在留资格

外国IT专业人才的在留资格一般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类别。特别在学历、就业履历和年薪等方面,根据“计分制”经过评估认可为优秀人才时,依照高级专业·技术活动方面的“优秀专业人才第1号(B)”的在留资格,可享受出入境在留管理上的优先待遇(参照2.11)。作为IT人才如获得“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可享受至少与日本人同等的报酬,但必须符合下述任意一项。

  1. (1)

    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中的技术或知识的相关科目的专业,大学毕业,或者接受了同等以上的教育。

  2. (2)

    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中的技术或知识的相关科目的专业,日本的专科学校毕业(仅限于被授予“技术人员”或“优秀技术人员”称号者)。

  3. (3)

    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包含大学等相关科目的攻读期间)。

根据法务大臣公告中规定,如已获IT相关资格或考试合格,则不需要符合上述(1)~(3)项。

2.4.6 拥有办公地点的必要性

为获得“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作为申请人所属机构的日本法人、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需拥有独立的、专属的实际办公地点。若使用外国企业到日本投资时经常利用的非物理性存在的虚拟办公室,以及和相关法人共用的办公地点、联合办公空间、共享办公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则很有可能无法获签到“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若短期内无法拥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可咨询后述(2.12)“外国人创业活动促进事业”或国际战略特区对象的“外国创业人才引进促进业务”。)

此外,在租赁办公地点时,原则上需明确表示该房产租赁合同上的使用目的与业务目的相一致,且租赁方应为该法人的名义。以月为单位租赁办公地点等短期租赁行为不能取得拥有办公地点的认证。

在申请“经营、管理”以外的在留资格时,若注册证照上的总公司所在地为共享办公室,或总公司所在地与代表人的住址相同等办公地点的实体性存在疑问时,根据情况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可能会要求提交租赁合同、办公地点内部环境和外观的照片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