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制度

3.9 其他涉及国际交易的主要法人税制

3.9.1 外国税收的扣除以及外国子公司股息豁免征收制度

为了避免征收国际双重所得税,日本国内法人在外国进行缴税后,凡是在抵税限额范围内的,可免除相应的日本税收。外国税额扣除制度是:(1)日本国内法人在外国产生所得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额(直接税额扣除);(2)根据租税条约的规定,缔约国有特别的税额减免制度(预计税额扣除);(3)所谓的反避税的税制,适用于对日本国内法人所得与来自其特定的外国子公司等所得合算的相应外国税额。

再者,实施了外国公司股利排除制度(日文:外国子会社配当益金不算入制度)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持有股权等的日本国内法人由特定的外国子公司所得分红,其中一定的金额为非课税对象。

3.9.2 价格转移税制

为了防止法人与国外的母公司等关联企业采用不同寻常的价格(独立企业间价格)进行交易,向国外转移利润等行为,因交易对价不同于独立企业间价格而致应课税所得减少时,规定将该笔交易视为独立企业间的交易计算税额。另外,各国的税务部门为掌握全球性企业的整体经营活动设定了财务报告制度,被指定的跨国企业集团的下属法人,必须提交最终母公司等的2016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的相关财务报告。

3.9.3 针对避税天堂的税收对策

为了防止日本国内法人通过位于所谓避税天堂的特定外国子公司截留所得,逃避纳税,规定将该外国子公司截留的所得中与其持有股份相应的金额计入日本国内法人的应课税所得进行征税。

3.9.4 过少资本税制

法人从一定的国外控股股东筹措的借款超过自有资本的3倍(或其他可取代的合理比率)时,对应该超额部分的负债利息,在计算应课税所得时不可作抵扣。

3.9.5 过多支付利息税制

法人如果向国外的总公司等相关联的公司支付利息,且所支付的利息中超过所得金额20%的额度部分,在计算应课税所得时不可作抵扣。但是,向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等的额度在2,000万日元以下时,或拥有超过50%的资本相关全部国内法人的对象纯支付利息等的额度的总额为此类国内法人调整所得金额总额的20%以下时,不适用本税制。

另外,本税制和上述3.9.4的过少资本税制都适用的情况时,采用缴税金额较大的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