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制度

3.6 消费税的概要

3.6.1 企业免税点制度

对基准期间*1的应课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2的企业,应免除其消费税的纳税义务(这种企业称为“免税企业”)。但是,免税企业也可以通过提交申报书来成为纳税企业。

在资本金1,000万日元以上或资本金不足1,000万日元的新设立法人中,对于课税销售额超过5亿日元的企业等集团出资超过50%以上的法人(仅限新设立后2年),以及上一年或上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的课税销售额等*3超过1,000万日元的企业,不能免除其纳税义务。

  1. *1

    再上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期间为1年的法人,以再上个会计年度为基准期间。再上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期间不满1年的法人,从其会计年度开始日2年前的前一天起,到同日起满一年的期间内开始的各个会计年度的合计期间。

  2. *2

    基准期间不是1年的法人,将基准期间的应课税销售额换算成1年后判断确定。

  3. *3

    可以支付工资的金额替代应课税销售额进行判断。

3.6.2 买入项税额减扣

计算应纳消费税额时,可从应课税销售额相关消费税金额中,扣除应课税买入项相关的消费税(买入项税额减扣)。对买入项税额进行减扣时,须根据以下划分分别存有记载特定事项的账本及账单。

  1. (1)

    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

    • 记载了划分会计必要事项的账本
    • 划分记录账单等
  2. (2)

    2023年10月1日以后(即invoice制度开始后)

    • 记载了划分会计必要事项的账本
    • 由合规账单发行企业(注)交付的合规账单等(invoice)

2023年10月1日以后,对于来自非合规账单发行企业的课税买入项,原则上不能适用买入项税额减扣,但根据以下期间划分,设置了将一定比例作为买入项税额减扣对象的法律修改经过措施。

  • 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相当于买入项税额的80%
  • 2026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 相当于买入项税额的50%

另外,买入项税额减扣金额会根据应课税销售额比例(应课税销售额/总销售额)的不同而变化。对于国外企业开展的特定跨国电子商务业务,仅限符合预支付交易方式(参照以下3.6.3)的以及和注册外企进行贸易的情况时,才能予以税额抵扣。

在基准期间内的应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企业,通过提交申请的方式,将应课税销售额相关的消费税额乘以各行业规定的一定比率,得出的金额可视为买入项消费税予以抵扣(这种制度称为“简易课税制度)。

  1. (注)

    合规账单发行企业是指向税务署署长申请登记合规账单发行企业,并接受登记的纳税企业。

3.6.3 申报和缴纳

对于从事国内交易及进口交易的企业,必须承担消费税的申报和纳税义务(若买入项税额减扣金额大于应课税营业额相关的消费税额,经申报,可退还其差额)。

当国外经营者开展特定跨国电子商务业务时,由接受其服务的国内企业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预支付交易方式)。

当面向消费者开展特定跨国电子商务业务时,由开展该业务的国外企业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确定申报及缴纳期限为课税期间(原则上法人为会计年度结束日)的次日起算两个月以内。

  1. (注)

    法人税的确定申报适用于申报期限延长的法人,包含2021年3月31日以后结束的会计年度的课税期间,根据申报可以适用延长1个月。

  2. (注)

    面向消费者开展特定跨国电子商务业务是指“基于业务性质或与提供该业务相关的交易条件等仅限接收方为普通企业”以外的业务。

另外,如3.3.10所述,关于消费税,资本金或出资金额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外国法人除外),从2020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开始,须通过电子申报提交确定申报、中间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