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 不同资本金额下法人税、地方税及消费税的主要处理方式
根据资本金额、资本金等的数额,适用于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主要分类汇总如下。
3.10.1 法人税、法人居民税以及事业税的关系
对于法人税、法人居民税及事业税,根据资本金额、资本金等的数额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主要分类如下表3-11所示。为了适用于相应的特例措施,需要提交蓝皮申报书(连续)等文件且要符合各种要求,详细内容请务必向专家个别咨询。
表 3-11 根据资本金额大小的法人税、地方税的主要处理方式
项目 | 资本金条件 | 摘要(特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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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特例措施) | 1亿日元以下 *1 *5 | 年所得金额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可适用于15%(不符合资本金条件*1,符合*5时为19%)的减轻税率(参照3.3.2) |
法人住民税均摊比例 | 根据资本金等的金额 *2 *3 | 根据资本金等的数额或者经营机构等处的职工人数,或者根据前述几项的综合数额实施课税(参照3.3.2 的表3-3) |
事业税的外形标准课税 | 1亿日元以下 | 免除(参照3.3.3) |
特定家族公司的特别税率 | 1亿日元以下 *1 | 免除未分配利润的课税(参照3.3.7) |
亏损额的结转扣除 | 1亿日元以下 *1 | 结转亏损额的税前计入上限规定不适用 *4(参照3.3.8) |
亏损额的追溯退还 | 1亿日元以下 *1 | 本会计年度的亏损额与上个会计年度的所得抵消以后,可予以退还纳税金额(参照3.3.8) |
大法人电子申报的义务 | 1亿日元以上 | 在2020年4月1日之后,从开始事业年度(征税期间)起,确定申报书、中间申报书、修正申报书、退还申报书以及全部附属资料有义务通过e-Tax方式提交(参照3.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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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法人的资本金额即使在1亿元以下,也不可享受摘要栏记载的特例措施。
- 与大法人(资本金或出资金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法人,保险业法规定的相互保险公司及其他特定公司)之间有完全支配关系的法人
- 国内法人与各个大法人间存在着完全支配关系,其中一家大法人全部投资或持有全部股份时,与该大法人有完全支配关系的国内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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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法人税法令规定,资本金等的数额在经过了相应会计年度以后实施的无偿增资或弥补亏损后引起的资本金等的数额的增加或减少,由此出现的加额或减额及其他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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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计年度结束日的资本金等的数额小于该日的当前资本金及资本准备金的金额或者少于出资金额时,资本金等的数额视为资本金与资本准备金的合计金额或者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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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但未上市法人等或正在重组的法人等在一定期间内的扣除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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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计年度开始之日前3年以内结束的各会计年度所得金额的年平均额超过15亿日元的法人(不适用此规定的事业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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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述事项以外,坏账准备金的税前计入、交际应酬费用的课税特例、各种特别折旧/税额扣除时,根据资本金额的大小另有特例措施。
3.10.2 消费税相关
由于资本金额的差异而引起的消费税税项的不同处理方式的主要项目如下表3-12所示。是否符合消费税的免税条件,请务必向专家个别咨询。
第三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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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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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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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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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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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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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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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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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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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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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