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制度

3.7 个人税收制度的概要

所有自然人,无论国籍一律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根据公历年度中的个人所得进行计算及征收。

3.7.1 居住概念和应课税所得

  1. (1)

    居住者

    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1,或在日本拥有居所且常住1年以上的人统称为居住者*2。对于居住者,不论收入的来源地,要对其全球范围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1. *1

      上述的(1)中的住所是指生活的基本场所。而居所虽然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连续居住的场所,但尚未达到生活基本场所的程度。

    2. *2

      居住者中没有日本国籍,且于过去10年内少于5年时间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者为非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的课税范围与居民的课税范围相同,然而对于其源于国外的收入,只要不是在日本国内支付,或不是汇款至日本的部分,就不必在日本征税。但若国外支付的工资是基于日本国内的工作,该工资也属于源自国内的所得,也要与日本支付的工资合计后,实施所得税的课税。

  2. (2)

    非居住者

    不符合居住者身份的统称为非居住者。对非居住者只就其源于日本国内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前项3.4.4已经将非居住者的来源课税的范围概括规定为源自国内的所得,因此除特殊情况外,非居住者大多只通过源泉征收手续即可完税。

表3-6 个人所得的应课税范围
居住状态 / 所得的划分 源自国外收入以外的所得 源自国外收入
国内支付 国外支付 国内支付 国外支付
(国内汇款部分) (汇款以外部分)
居住者(永住者)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居住者(非永住者)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不征税
非居住者 征税 征税 不征税 不征税 不征税

3.7.2 申报所得税

  1. (1)

    居民的申报所得税

    所得区分有多项,每项按所规定标准计算所得金额。从收入总额中减去各可抵税项后即为应课税所得,再乘以下列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税额。如已被征收来源课税,该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2. (2)

    非居民的申报所得税

    非居民按状况可分为:拥有持久性设施(PE)的非居住者((a)在日本国内拥有办事处的非居民;(b)在日本国内连续一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配的非居民;(c) 通过特定的代理人开展业务的非居民)和不拥有PE的其他非居民。但是,如与租税协定中的规定不一致,则以租税协定中的PE定义优先。

    根据上述划分,就各种状况所规定范围内的收入分别计算应课税所得。此外,针对非居民所得税的课税方法为根据是否拥有PE,划分为PE归属所得及其他的国内源泉所得来进行课税。原则上,对非居民通过申报征收的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与居民相同(在可适用的所得扣除等,以及外国税额扣除的限额等方面处理方式不同)。非居民因在日本工作而获得的工资收入因在海外支付,在日本未被征收来源税者,必须申报并缴纳该工资等总额的20.42%作为税额(称为分离课税)。

  3. (3)

    个人的所得税(居民的课税以及非居民的总合课税)申报征收的税率如下:

表 3-7 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课税所得金额的划分 税率
1,950,000日元以下 5 %
1,950,000日元以上 3,300,000日元以下 10 %
3,300,000日元以上 6,950,000日元以下 20 %
6,950,000日元以上 9,000,000日元以下 23 %
9,000,000日元以上 18,000,000日元以下 33 %
18,000,000日元以上 40,000,000日元以下 40 %
40,000,000日元以上 45 %
  1. (4)

    对于工资收入,从收入金额中扣除下列工资收入扣除金额后,计算应课税金额。

表 3-8 工资收入扣除额的速算表(适用于2020年以后的工资)
工资收入金额 工资收入扣除额
1,625,000日元以下 550,000日元
1,625,000日元以上 1,800,000日元以下 (工资收入金额)×40%-100,000日元
1,800,000日元以上 3,600,000日元以下 (工资收入金额)×30%+80,000日元
3,600,000日元以上 6,600,000日元以下 (工资收入金额)×20%+440,000日元
6,600,000日元以上 10,000,000日元以下 (工资收入金额)×10%+1,100,000日元
8,500,000以上日元 1,950,000日元

3.7.3 所得税的源泉课征

对居民以及非居民的所得税源泉课征参照前述3.4.2和3.4.4。

3.7.4 申报和纳税

居民除了通过来源征税的方式完税以外,必须就当年的收入情况于次年的2月16日至3月15日的期间内,提交确定申报书并缴纳税款。但是,如果合计收入总额不超过各项扣减总额者,或只从一处获得工资(年终调整)且该年度的工资收入为2,000万日元以下,又其他所得为20万日元以下者,原则上无需申报。

非居民的申报缴纳原则上须根据居民的规定办理。此外,未向税务署长提交纳税管理人指定的申报就要出国的非居民,必须在出国前提交确定申报书并缴纳税款。

3.7.5 复兴特别所得税

在2013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期间,针对个人和法人所得税的税额再征收2.1%的复兴特别所得税。此外,在征收预提所得税时,也要针对预提所得税额加收2.1%的复兴特别所得税。例如,向外国法人支付的利息相关的预提所得税国内法中规定的税率为20%,再加收复兴特别所得税(20%×2.1%),总计为20.42%的预提所得税。

另外,根据租税条约的规定,国内法中规定可以减收或免除来源税时,无需缴纳复兴特别所得税。

3.7.6 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个人居民税是针对个人所得征收的,都道府县民税与区市镇村民税的总称,每年1月1日向日本房产持有人进行征税。个人居民税是所得比例和平均比例(定额)等形成。根据前一年的所得征收,除特殊情况外,其应课税所得的计算方法按照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处理。居民税必须在3月15日之前申报,但如提交所得税的确定申报书,就不必申报。个人居民税(所得比例)的标准税率如下∶

表 3-9 个人居民税(所得比例)的标准税率
都道府县民税 一律 4 %
区市镇村民税 一律 6 %
  1. 平均比例的标准税率为都道府县市民税1,000日元、区市镇村市民税为3,000日元。但在2014年度至2023年度的10年期间,分别为1,500日元和3,500日元。

  2. 不同的地方政府可能采用与标准税率不同的税率。

从事地方税法中所规定的某些经营活动的个人必须缴纳事业税。除有特别规定以外,事业税的应课税所得原则上根据所得税的计算规定处理。必须在3月15日之前进行申报,根据都道府县发出的纳税通知书在8月和11月缴纳。个人事业税的税率定为3%-5%,根据业务种类有所不同。

3.7.7 继承税与赠与税

  1. (1)

    纳税义务者与课税财产的范围

表3-10 继承税与赠与税的纳税义务者以及课税财产的范围
a.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受赠人在国内拥有住所的情况
被继承人・赠与人(财产给予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受赠人(财产接受人)
国内拥有住所 国内拥有住所
暂住者*1
国内拥有住所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国内拥有住所
外国人被继承人和外国人赠与人*2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仅国内财产课税
在国内没有住所
10年以内在日本拥有住所(仅限有日本国籍者)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在国内没有住所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仅国内财产课税
b.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受赠人在国内没有住所的情况
被继承人・赠与人(财产给予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受赠人(财产接受人)
在国内没有住所
有日本国籍
10年以内在日本拥有住所
在国内没有住所
有日本国籍
10年以上在日本没有住所
在国内没有住所
无日本国籍
国内拥有住所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国内拥有住所
外国人被继承人和外国人赠与人*2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仅国内财产课税 仅国内财产课税
在国内没有住所
10年以内在日本拥有住所
(仅限有日本国籍者)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在国内没有住所
10年以内在日本拥有住所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仅国内财产课税 仅国内财产课税
在国内没有住所 国内・国外财产均课税 仅国内财产课税 仅国内财产课税
  1. *1

    拥有出入境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1栏规定的在留资格,且在继承与赠与前15年中在日本拥有住所的期间少于10年的人。

  2. *2

    继承开始时拥有日本在留资格,且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的人。不再规定在日本的居住时间。

  1. (2)

    外国人常驻代表在日本常驻期间通过继承/赠与方式接受财产时

    继承或赠与的情况下,如接受财产者在日本有住所,则要承担遗产税及赠与税的纳税义务。并且,无论财产接受者的国籍以及财产给予者的住所是什么,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均要课税。也就是说,不仅是日本国内的财产,国外财产也是遗产税/赠与税的征收对象。但是,外国人常驻代表且为临时居住者时(有在留资格,且在继承开始之前15年之内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的时间未满10年的人),如因从本国居住的亲属处继承财产而造成从国外获得财产的情况,或从外国人被继承人和外国人赠与人(有在留资格且有日本住所的人)处获得财产时,则只针对国内财产课税。

  2. (3)

    外国人常驻代表在日本常驻期间出现死亡或赠与财产时

    在日本常驻的外国人常驻代表的继承人等身为外国居住者时,如因继承等原因获得财产,且在给予日的财产给予者的住所在日本国内,则无论财产接受者的国籍是什么,获得的所有财产都要被征税。也就是说,不仅是日本国内的财产,国外财产也是遗产税/赠与税的征收对象,需加以注意。但是,外国人常驻代表为临时居住者(有在留资格且在日本居住的人)时,接受财产者在国外居住,且无日本国籍(若有日本国籍,但已10年以上没有日本住所)时,则只针对国内财产课税。此外,接受财产者在日本居住,但如果属于临时居住者(有在留资格,且在继承开始之前15年之内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的时间未满10年的人),则仅对日本国内的财产进行征税。

  3. (4)

    外国人常驻代表结束在日本的常驻期间归国后的处理

    若给予财产或接受财产的任何一方在日本没有住所,也是日本国内财产的继承税/赠与税的征收对象。但财产给予方或接受方任意一方如有日本国籍,给予财产或接受财产的任何一方,在给予/接受财产前10年以内如在日本拥有住所,则不仅是日本国内财产,国外的财产也将成为继承税或赠与税的征收对象,需加以注意。

  4. (5)

    继承税/赠与税的税率

    继承税/赠与税的课税税率,均在10%至55%的范围内,继承税与赠与税采用的课税税率各有区别。

  5. (6)

    外国税额的扣除

    因继承或赠与从国外获得财产者,如该项国外财产已在财产所在国受到继承税/赠与税的课税(包括财产给予人已针对赠与缴纳了相关税费的情况),则根据从日本的继承税/赠与税中扣除外国税额的双重课税调整规定,在日本课税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减少在外国已经缴纳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