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法人所得税的概要(法人税、法人居民税、事业税)
3.3.1 日本法人,分支机构等的设立及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日本的法律在日本设立日本法人或设立分支机构等特定情况下,要在设立时或设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税务主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文件。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等采用如下处理办法。
外国法人的日本分支机构等的设立与税务申报
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时(属于下文3.3.4表3-5(1)的情况),要在设立时或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税务主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文件。另外,外国法人虽然未设立分支机构等,但在日本国内成为法人税的课税对象且有一定的所得时(属于下文3.3.4表3-5(2)的情况)也必须提交税务申报文件。
3.3.2 法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税率
在日本,对法人的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要征收法人税(国税)、地方法人税(国税)、法人居民税(地方税)、事业税(地方税)、特别法人事业税(国税。和事业税相同,要向所在的地方政府进行申报和缴纳)(以下统称“各法人税”)。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税、事业税(包括特别法人事业税,以下相同)的应纳税收入范围和计算方法与法人税相同。法人居民税除了针对收入征收之外,还实行根据资本金等以及雇员人数为课税标准的均摊征收方式。此外,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会被征收外形标准税(参考3.3.3)作为事业税。
上述针对收入征收的各种法人税均按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的收入作为课税标准。除此之外,作为各种法人税,还有针对退休金等公积金征收的法人税(停止对2026年3月31日之前开始的事业年度的课税)。针对各会计年度收入的法人税,法人居民税和事业税的税率(法人所得的税务负担以及均摊部分)如下表所示。然而,根据法人的经营规模和所在地方政府的因素,地方税的税率会有若干差异。
此外,不同时期适用的税率将发生变化,需要特别注意。
表3-1实际税率(标准税率基础上)(小数点不足2位四舍五入)
会计年度开始日 / 区别 | 中小法人*1 |
中小法人*1 以外的法人*3 |
||
---|---|---|---|---|
应课税所得金额 | ||||
400万日元以下 |
400万日元以上 800万日元以下 |
800万日元以上 | ||
2021年4月1日~ 2025年3月31日 |
21.37% | 23.17% | 33.58% | 29.74% |
2025年4月1日~ |
(参考*) 25.84% |
(参考*) 27.55% |
33.58% | 29.74% |
-
*1
列为中小法人的前提条件如下。
- 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不适用于资本金为5亿日元以上的大法人的100%子公司。不适用此规定的事业者除外。
- 法人税额在年度1,000万日元以下,且所得金额在年度2,500万日元以下。
- 办事处和经营机构的分布不多于两个都道府县。
-
*2
中小法人等可减轻税率的特例措施在此表中以2025年3月31日取消为前提条件记载了参考税率。参考税率基于2022年12月16日时设想的税率。
-
*3
中小法人以外的法人(以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上,办事处的分布不少于3个都道府县为前提条件)的实际税率,使用标准税率计算。
表3-2法人所得的税务负担(小数点不足2位四舍五入)
2021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
应课税所得金额的划分 | 400万日元以下 |
400万日元以上 800万日元以下 |
800万日元以上 |
---|---|---|---|
法人税 | 15.00% | 15.00% | 23.20% |
地方法人税 | 1.55% | 1.55% | 2.39% |
法人居民税 (1)都道府县民税 |
0.15% | 0.15% | 0.23% |
法人居民税 (2)区市镇村民税 |
0.90% | 0.90% | 1.39% |
事业税 | 3.50% | 5.30% | 7.00% |
特别法人事业税 | 1.30% | 1.96% | 2.59% |
综合税率 | 22.40% | 24.86% | 36.80% |
-
※
关于法人居民税和事业税,是以东京都的情况为例,仅适用符合 表3-1的条件※1的中小法人。
另外,小数点不足2位则以四舍五入表示,有时会与实际税率有所差异。
(计算例) 应税所得金额为1,000万日元时的税额计算 合计262.64万日元
应课税所得金额的划分 | 400万日元以下部分 |
400万日元以上 800万日元以下部分 |
800万日元以上部分 | 合计 |
---|---|---|---|---|
法人税 | 400万日元×15.00%=60万日元 | 400万日元×15.00%=60万日元 | 200万日元× 23.2%=46.4万日元 | 166.4万日元 |
地方法人税 | 400万日元×1.55%=6.20万日元 | 400万日元×1.55%=6.20万日元 | 200万日元× 2.39%=4.78万日元 | 17.18万日元 |
法人居民税 (1)都道府县民税 |
400万日元×0.15%=0.60万日元 | 400万日元×0.15%=0.60万日元 | 200万日元× 0.23%=0.46万日元 | 1.66万日元 |
法人居民税 (2)区市镇村民税 |
400万日元×0.90%=3.60万日元 | 400万日元×0.90%=3.60万日元 | 200万日元× 1.39%=2.78万日元 | 9.98万日元 |
事业税 | 400万日元×3.50%=14.0万日元 | 400万日元×5.30%=21.2万日元 | 200万日元× 7.00%=14.0万日元 | 49.2万日元 |
特别法人事业税 | 400万日元×1.30%=5.20万日元 | 400万日元×1.96%=7.84万日元 | 200万日元× 2.59%=5.18万日元 | 18.22万日元 |
-
※
由于计算例中的税率若小数点不足2位则四舍五入,或最终纳税额不足100日元则舍去小数,因此可能会与实际数值有所差异。
表3-3法人居民税均摊课税部分(金额:日元)
资本金等的数额 | 职工人数 | 均摊部分 | |
---|---|---|---|
5,000,000,000日元以上 | - | 50人以上 | 3,800,000日元 |
5,000,000,000日元以上 | - | 50人以下 | 1,210,000日元 |
1,000,000,000日元以上 | 5,000,000,000日元以下 | 50人以上 | 2,290,000日元 |
1,000,000,000日元以上 | 5,000,000,000日元以下 | 50人以下 | 950,000日元 |
100,000,000日元以上 | 1,000,000,000日元以下 | 50人以上 | 530,000日元 |
100,000,000日元以上 | 1,000,000,000日元以下 | 50人以下 | 290,000日元 |
10,000,000日元以上 | 100,000,000日元以下 | 50人以上 | 200,000日元 |
10,000,000日元以上 | 100,000,000日元以下 | 50人以下 | 180,000日元 |
- | 10,000,000日元以下 | 50人以上 | 140,000日元 |
- | 10,000,000日元以下 | 50人以下 | 70,000日元 |
3.3.3 事业税的外形标准课征
对于资本金或者出资金额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实行以所得,附加价值以及资本金作为征税标准的外型标准课税。所得,附加价值以及资本金的分担比例以及各项标准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3-4 外形标准课税的税率
适用于2020年4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
类别 | (例)东京都 | 标准税率 |
---|---|---|
所得分担比例 每年400万日元以下 |
0.495 % | 0.4 % |
所得分担比例 每年400万日元以上800万日元以下 |
0.835 % | 0.7 % |
所得分担比例 每年800万日元以上 |
1.18 % | 1.0 % |
附加价值分担比例 | 1.26 % | 1.2 % |
资本分担比例 | 0.525 % | 0.5 % |
地方法人特别税 | 根据标准税率计算所得事业税的分担比例额的260.0 % |
-
※
不同的地方政府可能采用与标准税率不同的税率。
3.3.4 法人应课税所得的范围
在日本设立的法人,所有来源的收入都会纳入为在日本的课税范围。在国外设立的法人,根据其会计年度开始时间,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在前述3.2.1的国内预提所得税之中,按照相应的规定,对其收入征收法人税、地方法人税、法人居民税和事业税以及特别法人事业税。但是,对于下列表3-5 (2)的不拥有PE的外国法人,不征收法人居民税和事业税以及特别法人事业税。
表3-5 外国法人的法人税与所得税的课税关系的概要
2016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收入所得的种类(参照3.2.1) | (1) 拥有PE*1的外国法人 | (2) 无PE的外国法人 | ||
---|---|---|---|---|
归属PE的收入所得 | 不归属PE的来源于国内的所得 | |||
业务收入 | 法人税 | - | - | |
国内资产运用或持有 | 法人税 | 法人税 | 法人税 | |
国内资产的转让*2 | 法人税 | 法人税 | 法人税 | |
技术人员等的派遣业务的报酬*2 | 法人税 | 法人税 | 法人税 | |
国内不动产的租金等*2 | 法人税 | 法人税 | 法人税 | |
其他来源于国内的所得 | 法人税 | 法人税 | 法人税 | |
存款储蓄的利息等*2 | 法人税 | 仅征收源泉税 | 仅征收源泉税 | |
分红*2 | 法人税 | 仅征收源泉税 | 仅征收源泉税 | |
贷款所获利息 *2 | 法人税 | 仅征收源泉税 | 仅征收源泉税 | |
收取的使用费 *2 | 法人税 | 仅征收源泉税 | 仅征收源泉税 |
-
*1
PE(Permanent Establishment)即持久性设施,是指下述外国法人的办公场所、工作场地及代理人等。
- 在日本国内拥有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经营机构、办事处及工厂等固定场所的可开展事业的外国法人
但以下场所不包含在“固定场所”之内。
(a) 适用于外国法人只用作进行广告,宣传,情报提供,市场调查,基础研究等及对进行这些事业起辅助性作用的活动的固定场所(参考3.3.5)
(b) 适用于外国法人以其资产买入只用作业务用途的固定场所
(c) 适用于外国法人只用作保管其资产的固定场所 - 通过上述3.3.1(1)或(2)所规定的场所或人员从事业务的外国法人
但自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中,只要与外国法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在各种场所进行的活动属于整体业务的一部分,具有补充功能,那该场所即为PE。
- 在日本国内拥有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经营机构、办事处及工厂等固定场所的可开展事业的外国法人
-
*2
申报法人税的时候也要征收源泉税。国内资产转让方面,只有土地等资产的转让会征收源泉税。但是,拥有 PE的外国法人,在归属PE的收入所得方面若能够取得源泉税免除证明,则无需缴纳源泉税。
3.3.5 常驻代表机构等的所得
一般对于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日本开展活动的外国法人,该事务所等只从事广告宣传、资讯提供、市场调查、基础研究和其他对于业务经营起辅助性作用的活动,不会产生成为法人税课税对象的所得。(参考3.3.4)。但自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中,即便该活动只是辅助性业务,只要其属于整体业务的一部分,具有补充功能,那该场所即为PE。
3.3.6 法人应课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以及税额减扣
各会计年度所得税征税标准的所得金额,应由公认的会计标准进行税务调账、企业利润结算。除以下列举的部分特例之外,以创造收益为目的而产生的成本和经费也可抵税。
在计算外国法人源于日本国内的应课税所得中应予扣除的成本和经费时,其成本和经费的发生场所不受限制。但是,要将在国外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分摊于计算国内所得的支出项目时,必须提交支出的明细。而且,该项分摊必须根据既定的方法公正处理。
成本和费用的扣除上有限制的项目例
- 各种法人税以及罚款
- 超过可计入税前支出限额的捐款部分
- 超过可计入税前支出限额的交际应酬费部分
- 各项准备金的提取
- 超过限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和递延资产折旧额
- 资产评估减值
- 董事的工资,董事的退职金
员工工资等支付金额增加时可享受法人税特别税额减扣(中小企业等的涨薪促进税制)
中小企业等在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开始的各个会计年度中,比上年度增加工资等时,可以从法人税中减扣其增加金额的部分税额。
雇佣者工资等支付金额与上年度相比增加了1.5%以上的情况下,可以从法人税额中减扣减扣对象雇佣者工资等支付增加金额的15%。如果增加金额增加2.5%以上,可以增加15%的税额减扣税率,如果培训费的金额增加10%以上,可以增加10%的税额减扣税率。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以法人税额的20%为税额减扣上限。
其他税额减扣示例
其他税额减扣示例如下所示。如果满足应课税收入中法人税额度的一定条件,则可享受税额减扣政策。下述为税额减扣示例。
- 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税制(中小企业采购机械设备时可享受税额减扣*)
- 数字化转型投资促进税制(采购信息技术业务相关设备时享受税额减扣*)
- 碳中和相关投资促进税制(采购提高生产工程效率等的设备时享受税额减扣*)
-
※
在税额减扣之外,也可享受特别折旧(用于折旧费的计算中)政策。
3.3.7 特定家族公司未分配利润的课税
对家族公司的日本法人中一定的法人,除了一般的法人所得税之外,还要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征税。从各个会计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中减除保留的扣除金额后算出的应课税未分配所得额乘以特别税率,计算出未分配利润的征税额。特别税率根据年收入金额确定,3,000万日元以下者为10%,超过3,000万至1亿日元以下者为15%,超过1亿日元者为20%。
3.3.8 亏损额的处理
计算各个会计年度所得而发生的亏损额可以向后结转10年(在2018年3月31日以前开始的会计年度中发生的亏损额可以向后结转10年)。这种亏损额的结转制度仅适用于发生亏损的会计年度提交蓝皮申报书,并且在其后连续提交确定申报书的情况。对于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或资本金5亿日元以上的大法人(包括外国法人)的100%子公司,可以从所得中扣除的亏损额度上限为自法人设立会计年度起所得金额的50%。另外,对于提交蓝皮申报书的中小法人等一定的法人,允许其将亏损额追溯到发生亏损额的会计年度开始日之前一年内开始的会计年度中,退还所追溯的会计年度的法人税的全部或者部分金额。
但对于中小企业及即将进行重组的企业等其他特定法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扣除比例为100%。
3.3.9 企业结构重组税制
由于法人拆伙、合伙、实物投资等(结构重组)转移资产时,原则上会对转移资产的转让损益进行课税。但100%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间的机构重组中的特定内容,50%以上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间的机构重组中以特定或共同事业为目的等具备规定资格的结构重组,对其转移资产的转让损益进行的课税可延缓。
3.3.10 税务的申报和缴纳
-
(1)
确定申报和缴纳
法人必须于各会计年度结束的次日起2个月以内,提交有关法人税、地方法人税、法人居民税、事业税、地方法人特别税的应纳税收入的税务申报书。但是,由于公司章程规定,或特殊原因造成2个月之内无法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因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完成决算而无法提交确定纳税申报书时,获税务署长的批准后,可以延期提交。该确定纳税申报书所记载的收入金额,税额等内容必须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决算报告计算得出。
所算出的税额必须在同一期限内缴纳。即使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延期提交申报书,但缴税期限不能延长。如果延期缴纳,要缴纳延长期间的利息税或逾期税款利息税(在计算所得税时可减免)。在计算应纳税确定金额时,如已缴纳了中期税款,可予以抵扣。
-
(2)
中期申报和纳税
会计年度超过6个月的法人,针对该会计年度开始之日起满6个月之日的期间,在最初经过6个月之日起的2个月以内,提交中期申报书,申报该会计年度前6个月的所得并缴纳中期税款(除了以既定算式计算出的税额为一定金额以下之外)。
-
(3)
蓝皮申报
法人的税务申报书有白皮书和蓝皮书之分。法人经税务署认可后可提交蓝皮申报书。提交蓝皮申报书的法人可以享受税务上的各种优惠。为获得税务署批准提交蓝皮申报书,必须在该会计年度开始日之前按一定格式向税务署提交批准申请书。新成立的法人,在日本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在机构设立(成立)后的事业年度起适用于蓝皮申报,设立(成立)后满3个月或设立(成立)后的首个会计年度结束日之较早的日期之前,提交批准申请书。
3.3.11 向本国汇款
日本法人向母公司(本公司)汇款是以企业间的交易为基础的,根据内容的不同,一般可以视为成本、经费支出、利润分配、贷款(或还贷)等来处理。汇款中的成本,经费中部分金额可从作为汇款人(日本法人)的所得计算上扣除。作为母公司所得的汇款部分(例如:支付利息、股息或使用费),要在汇款时扣缴所得税(请参考3.4.4)。
另一方面,关于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向总公司(本国)汇款的处理,如前述3.1.1项,视为分支机构从总公司独立出来的企业来确认内部交易损益。另外,总公司向分支机构提供启动资金,分支机构向总公司上缴利润会被视为资本交易,不发生损益。内部交易无需缴纳源泉所得税。
第三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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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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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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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3.4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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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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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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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3.9
-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