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制度

3.1 有关对日投资的日本法人税收制度概要

3.1.1 针对不同投资形式(分支机构或当地法人)的税收中立性原则

在日本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有责任向日本政府缴纳其经济收益相应的税负。同时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在日本从事经济活动时,因其投资形态的不同造成税收不公平而采取了相应措施。

在日本成立的法人,除了非课税及免税的特定所得外,原则上不论所得来源地是何处(日语:所得源泉地),该日本法人的所得均须征税。当境外所得利润已经在其发生所得的国家征税时,为避免所得来源国与日本的双重征税,制定了境外税额抵扣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从日本的应缴税款中扣除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此外,对外国法人的日本分支机构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仅对其所得的部分进行征税,以避免在日本出现国际双重课税。自2016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起关于所得的征税范围作了大幅度掉调整,日本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将均被视为独立法人分别进行征税。由此,日本分支机构的应税收入将变为归属该日本分支机构(持久性设施)的收入(日本分支机构从总公司分离后,作为独立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其他一定的收入。在结算归属日本分支机构(持久性设施)的收入时,分支机构与总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将视为以独立企业间价格进行的交易来确认内部交易损益。随着日本分支机构(持久性设施)的应税收入范围的变更,对于外国法人的境外税额新设了抵扣规定,日本分支机构(持久性设施)在第三国获取的归属日本分支机构(持久性设施)的收入,如果在第三国受到征税,境外已缴纳税款的部分金额可在日本的应缴税款中进行抵税,以此来避免国际间的双重课税。

3.1.2 源泉征收或报税缴纳

在日本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当其在日本获得一定的应税收入时,需要依据符合该企业形态及其收入的种类的缴税办法,通过办理源泉征收(即代扣代缴)或报税手续,进行结算和缴纳应征税款。

3.1.3 指定纳税管理人

在日本没有住所的个人、在日本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或外国法人的日本分支机构,如果在日本没有总部或常驻代表机构的情况下需提交申报书时,需选任纳税管理人代为提交。

自2022年1月1日起,如应指定纳税管理人的个人或法人未申报备案纳税管理人时,将由所在辖区税务署长等指定日本国内相关人员(亲属或关联公司)作为纳税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