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注册

1.6 注册完成后的申报或备案

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完成后,请参考以下内容,向行政机关进行必要的申报或备案。

1.6.1 税务署(参照第三章 税收制度)

  • 法人设立申报表(子公司形态)
    公司设立之日起2个月以内。
  • 外国普通法人申报表(分支机构形态)
    成为外国普通法人之日起2个月以内。
  • 薪金支付事务所等的开设申报表
    事务所开设后1个月以内。
  • 蓝色申报批准申请表(关于蓝色申报制度,请参照3.3.10(3))
    设立后满3个月之日或法人设立后的首个会计年度结束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的前一天为止。
  1. 其他税务申报根据法人的情况而不同,请向专家咨询。

1.6.2 都道府县或市镇村的税务担当部门

  • 法人设立申报表
    需要向缴纳地方税的都道府县和市镇村分别提交法人设立申报表。
    文件形式因都道府县或市镇村而异,需通过网站等加以确认。
    (例)总部在东京时,自业务开办之日起15天以内。

1.6.3 劳动基准监督署(参照第四章 人事和劳务制度)

  • 适用业务报告
    属于劳动基准法的适用业务时(存在雇员时)提交(不得延误)。
  • 劳动保险:保险关系成立及概算保险费申报表
    只要有一名雇员,即适用劳动保险,需进行申报(自录用之日起10天以内),并支付保险费(50天以内)。
  • 有关加班和假期工作的协定
    需要雇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一天超过8小时或一周超过40小时)或在法定休息日(每周1天)工作的工作场所提交(事先)。
  • 工作守则
    平时雇员人数10名以上的雇主必须制定工作守则,并备案(不得延误)。
  1. 此处“员工”包括董事长等法人代表。

1.6.4 公共职业安定所(参照第四章人事和劳务制度)

  • 失业保险适用企业设立备案(含失业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得申报)
    首次录用雇员时提交(录用后10天以内)。

1.6.5 社会保险事务所(参照第四章人事和劳务制度)

  • 健康保险、养老保险新增适用申报
    法人等社会保险适用企业首次录用员工时(录用后5天以内)。
  • 健康保险、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得申报
    录用员工时(5天以内)。
  • 健康保险被抚养人(调动)申报
    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员工)有被抚养人时(5天以内)。
  • 国民养老金第3号被保险人资格取得申报
    被保险人(员工)配偶为被扶养人时(5天以内)。
  1. 此处“员工”包括董事长等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