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日投資

如何在日本設立據點 第三章 稅收制度
3.7 自然人的稅收制度的概要
所有的自然人,無論國籍一律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所得稅會根據西曆年度中的個人所得計算及徵收課稅。
3.7.1 居民的概念和應課稅所得
- 居民
指在日本國內擁有住所者,或在日本擁有居所1年以上者。對於居民,不論收入的來源地,要對其全世界的收入徵收所得稅。※ 非永久居民
居住者沒有日本國籍,且於過去10年內少於5年時間在日本國內擁有住所或居所者為非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的課稅範圍與居民的課稅範圍相同,然而對於其源於國外的收入,只要不是在日本國內支付,或不是匯款至日本的部分,就不必在日本徵稅。然而即使是國外支付的薪酬,基由於在日本的職務而被支付的部分也被視為來源於日本國內的收入,將與與在日本支付的薪酬一起合計來課所得稅。 - 非居民
居民以外者稱為非居民。對非居民只就其源於日本國內的收入徵收所得稅。前項3.4.4已經將非居民的來源課稅的範圍概括規定為源自國內的所得,因此除特殊情況外,非居民大多只通過來源徵收手續即可完稅。※ 上述的住所系是指生活的基本場所。而居所雖然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連續居住的場所,但尚未達到生活基本場所的程度。
居住狀態 | 來源於國外所得以外的所得 | 来源於國外的所得 | ||||
---|---|---|---|---|---|---|
國內支付 | 國外支付 | 國內支付 |
國外支付 (國內匯款部分) |
國外支付 (除此之外) |
||
居民 | 永久居民 | 课税 | 课税 | 课税 | 课税 | 课税 |
非永久居民 | 课税 | 课税 | 课税 | 课税 | 非课税 | |
非居民 | 课税 | 课税 | 非课税 | 非课税 | 非课税 |
3.7.2 所得稅的申報
- 針對居民的所得稅申報
所得劃分為各種收入,每種收入按所規定的方法計算所得金額。從收入總額中減去各項扣除後即為應課稅所得,再乘以下列的累進稅率算出應繳稅額。如已被徵收來源課稅,該稅額可予減扣。 - 非居民的所得稅申報
非居民按狀況可分為:(a)在日本國內擁有辦事處的非居民;(b)在日本國內連續一年以上從事建築、裝配的非居民或通過特定的代理人開展業務的非居民;(c)其他非居民。
根據上述劃分,就各種狀況所規定範圍內的收入分別計算應課稅所得。此外,對於非居民的課稅方法,是根據常設機構的存在與否,區分常設機構歸屬所得和除此以外的國內來源收入而課稅。非居民申報的所得稅額,原則上與居民一樣的計算方式。(在適用的所得抵免等·外國稅額抵免的限度額等的處理上有所差異)。非居民因在日本工作而獲得的工資收入因在海外支付,在日本未被徵收來源稅者,必須申報並繳納該工資等總額的20.42%作為稅額(稱為分離課稅)。 - 個人的所得稅(居民的課稅或非居民的總合課稅)申報徵收的稅率如下:
表 3-8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应课税所得金额的划分 税率 1,950,000日元以下 5 % 大於1,950,000日元3,300,000日元以下 10 % 大於3,300,000日元6,950,000日元以下 20 % 大於6,950,000日元9,000,000日元以下 23 % 大於9,000,000日元18,000,000日元以下 33 % 大於18,000,000日元40,000,000日元以下 40 % 大於40,000,000日元 45 % - 薪俸稅由收入金額中扣除下列的收入扣除額來計算所得稅額。
表 3-9 薪俸扣除額的速算表(適用於2018年及2019年的薪資) 收入金額 收入扣除額 1,625,000日元以下 650,000日元 大於1,625,000日元1,800,000日元以下 (收入金額)×40% 大於1,800,000日元3,600,000日元以下 (收入金額)×30%+180,000日元 大於3,600,000日元6,600,000日元以下 (收入金額)×20%+540,000日元 大於6,600,000日元10,000,000日元以下 (收入金額)×10%+1,200,000日元 大於10,000,000日元 2,200,000日元 表 3-9 薪俸扣除額的速算表(適用於2020年之後的薪資) 收入金額 收入扣除額 1,625,000日元以下 550,000日元 大於1,625,000日元1,800,000日元以下 (收入金額)×40%-100,000日元 大於1,800,000日元3,600,000日元以下 (收入金額)×30%+80,000日元 大於3,600,000日元6,600,000日元以下 (收入金額)×20%+440,000日元 大於6,600,000日元8,500,000日元以下 (收入金額)×10%+1,100,000日元 大於8,500,000日元 1,950,000日元
3.7.3 來源所得稅
對居民以及非居民的所得稅來源徵稅按前述3.4.2和3.4.4徵收。
3.7.4 申報和納稅
居民除了通過來源徵稅的方式完稅以外,必須就當年的收入情況於翌年的2月16日至3月15日的期間內,提交確定申報書並繳納稅款。但是,如果合計收入總額不超過各項扣減總額者,或只從一處獲得工資(年終調整)且該年度的工資收入為2,000萬日元以下、又其他所得為20萬日元以上者,原則上無需申報。
非居民的繳納申報,原則上與居民的規定相同。此外在沒有向稅務署長報告指定的納稅管理人時,出國的非居民,必須在出國前提交報稅表,並繳納稅額。。
3.7.5 復興特別所得稅
個人及法人從2013年1月1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止,對於所得稅額課徵2.1%的復興特別所得稅。另外,進行預扣所得稅額時,對於預扣所得稅額同時也需合併課徵2.1%的復興特別所得稅。例如,支付給外國法人的利息有關的預扣所得稅的稅率為20%,加上復興特別所得稅(20%×2.1%),合計課徵20.42%的預扣所得稅。另外,根據租稅條約的規定,國內法中規定可以減收或免除來源稅時,無需繳納復興特別所得稅。
3.7.6 個人居民稅和個人營業稅
個人居民稅是針對個人所得徵收的;都道府縣民稅與區市鎮村民稅的總稱,徵收對象為每年1月1日當天在日本擁有住所等者。個人居民稅是所得比例和平均比例(定額)等形成,根據前一年的所得徵收,除特殊情況外,其應課稅所得的計算方法按照所得稅的計算方法處理。居民稅必須在3月15日之前申報,但如提交所得稅的確定申報書,就不必申報。個人居民稅(所得比例)的標準稅率如下∶
都道府縣民稅 | 一律 4% |
---|---|
區市鎮村民稅 | 一律 6% |
- ※
- 平均比例的標準稅率為道府縣市民稅1,000日元、區市町村市民稅為3,000日元。但在2014年度至2023年度的10年期間,分別為1,500日元和3,500日元。
- ※
- 根據不同的地方政府,可能出現與標準稅率不同的稅率。
從事地方稅法中所規定的某些經營活動的個人必須繳納營業稅。除有特別規定以外,營業稅的應課稅所得原則上根據所得稅的計算規定處理。必須在3月15日之前進行申報,根據道府縣發出的納稅通知書在8月和11月繳納。個人營業稅的稅率定為3% - 5%,根據業務種類有所不同。
3.7.7 繼承稅與贈與稅
- 納稅義務人與課稅財產的範圍
表3-11 繼承稅及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與課稅財產的範圍
a. 若繼承人‧遺產受贈人及財產受贈人於日本國內擁有住址被繼承人・贈與人(財產給予者) 繼承人・遺產受贈人及財產受贈人(財產接受者) 擁有日本住所 擁有日本住所
(短期逗留的外國人*1)擁有日本住所 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擁有日本住所
(短期逗留的外國人*1)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只對日本國內的財產課稅 沒有日本住所
(最近10年曾內擁有日本住所*2)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沒有日本住所
(短期逗留的外國人*3)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只對日本國內的財產課稅 沒有日本住所
(超過10年以上沒有日本住所)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只對日本國內的財產課稅 b. 若繼承人‧遺產受贈人及財產受贈人於日本國內沒有住址 被繼承人・贈與人(財產給予者) 繼承人・遺產受贈人及財產受贈人(財產接受者) 沒有日本住所
(擁有日本國籍・最近10年曾內擁有日本住所)沒有日本住所
(擁有日本國籍・超過10年以上沒有日本住所)沒有日本住所
(沒有日本國籍)擁有日本住所 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擁有日本住所
(短期逗留的外國人*1)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只對日本國內的財產課稅 只對日本國內的財產課稅 沒有日本住所
(最近10年曾內擁有日本住所)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沒有日本住所
(短期逗留的外國人*3)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只對日本國內的財產課稅 只對日本國內的財產課稅 沒有日本住所
(超過10年以上沒有日本住所)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 只對日本國內的財產課稅 只對日本國內的財產課稅 - (註)
- 上圖網格部分為對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白色部分為只對日本國內的財產課稅。
- *1
- 具有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附表第1的上欄的居留資格者,在繼承和贈與的前15年期間,在日本有住所 的期間為10年以下的人。
- *2
- 2018年4月1日以後,於出國後辦理繼承和贈與的人,會從國外財產的繼承稅和贈與稅的課稅對象中移除。但出國後兩年內回到日本居住者除外。
- *3
- 不具有日本國籍,在繼承和贈與前10年內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其繼承和贈與前15年期間,在日本有住所 期間合計不足10年的人下述開始,將被繼承和贈與者視為「財產給予者」,繼承人和遺產接受者以及受贈 者視為「財產接受者」
- 當外國人常駐代表在駐日本期間通過繼承・贈與獲得財產時:
當獲得財產之人繼承・贈與之時在日本有住所,財產獲得之人將是繼承稅‧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無論獲得財產之人的國籍和獻出財產之人的住址在哪裡,獲得的全部財產均需被課稅。也就是說不管是日本國內的財產還是國外的財產均是繼承稅與贈與稅的對象。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外國人常駐代表在駐日本期間通過繼承等獲得來自居住在自己國家的家族的國外財產也是日本繼承稅與贈與稅的對象。但是,在短期停留的情況下(參考上述* 1)僅限對國內財產課稅。 - 當外國人常駐代表在駐日本期間死亡或者贈與之時:
即使外國居民是駐日本外國人常駐代表的繼承人等,通過繼承等獲得財產,當獲得財產之時獻出財產之人的住址在日本國內,無論獲得財產之人的國籍在哪裡,獲得的全部財產均要被課稅。也就是說,不管是日本國內的財產還是國外的財產均是繼承稅與贈與稅的對象。需要注意的是外國人常駐代表在駐日本期間因意外事故等死亡時,即使繼承財產之家人居住在自己國家,也將成為日本繼承稅的對象。但是,在短期停留的情況下(參考上述* 1)僅限對國內財產課稅。 - 外國人常駐代表駐日本期間結束回國之後的處理
獻出財產之人與獲得財產之人均在日本無處所時,只針對日本國內的財產也是進行繼承稅・贈與稅的課稅。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當獲得財產之人擁有日本國籍,只要獻出財產之人和獲得財產之人有一方在繼承和贈與前的10年之內在日本擁有過住所時,無論是日本國內財產還是國外財產都將是繼承稅・贈與稅的對象。不過,為了進一步推廣高度外國人才的引進和長期滯留,2018年4月1日以後,外國人如於出國後辦理繼承和贈與,會從國外財產的繼承稅和贈與稅的課稅對象中移除。但出國後兩年內回到日本居住者則會被課稅。 - 繼承稅和贈與稅的稅率
繼承稅和贈與稅均是按10%至55%的稅率來課稅,但是繼承稅和贈與稅的各稅率所使用的課稅價格是不同的。 - 外國稅額的扣除
因繼承和贈與而得到日本國以外的財產者,該國外財產的所在國,已經針對該財產課徵繼承稅和贈與稅時(關於贈與,包含財產給予者已被課稅的情況。),在某些特定範圍內,在國外已課徵的稅額依據國外稅額扣抵規定,可從日本的繼承稅和贈與稅中扣抵,以調整雙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