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稅收制度

3.4 所得稅的來源徵稅

所得稅是以納税人自行計算年度所得以及相應的稅額,並進行自主申報和繳納為前提,原則上即是申報納稅制度。但是,對於特定的所得則採用支付者在支付時徵收並繳納所得稅的來源徵收制度。通過來源徵收的稅款被稱爲來源所得稅。預扣所得稅的課稅對象不分個人或法人,支付一定所得時必須進行徵收。成為預扣所得稅制度對象的所得,是根據所得種類和其所得的領受者而區分的。

3.4.1 來源徵稅與繳納手續

屬於來源徵稅的所得,由付款人在支付該項所得後的下個月10日以前向稅務署繳納徵收的稅額。但是,如付款人在日本擁有居所或經營場所、或支付對象為在國外的非居民或外國法人時,應填寫通知書上所需資料,其稅款應在支付後的下個月末以前繳納。 關於支付居民工資等的來源所得稅款,員工未滿10名的小規模事業者,可按所定的選擇,每年2次(到7月10日及到1月20日止),每次分別一併繳納6個月的來源所得稅款的特別例子也被認可。

3.4.2 針對居民的來源課徵

在日本境內向居民支付的項目中,以下及其他一定的收入屬於來源徵收的範圍:

  • 利息
  • 股息紅利
  • 工資、薪水、獎金以及其他類似的報酬
  • 離職補償
  • 一定的專家報酬,費用等

3.4.3 針對國內法人的來源課徵

在日本境內向國內法人所支付的項目中,以下及其他一定的收入屬於來源徵稅的範圍:

  • 利息
  • 股息紅利

3.4.4 針對非居民和外國法人的來源課徵

向非居民或外國法人支付前述3.2.1[來源於國內的所得]的(4)或(5)之項目,且其支付發生在日本境內時,或儘管在國外支付,但是付款人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或經營場所的,須進行源泉徵收。其中,關於某些所得,收取該項所得的非居民或外國法人在日本境內擁有持久性設施時,只要向付款人提交稅務署出具的證明,說明該項所得歸屬於該持久性設施,將計入經營所得中及一併申報納稅,這樣就可免除來源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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