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稅收制度

3.3 徵收法人所得稅的概要(法人稅、法人居民稅、事業稅)

3.3.1 日本法人、分支機構等的設立及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日本的法律在日本設立日本法人或設立分支機構等時,要在設立時或成立後的一定期限內向稅務主管部門提交稅務申報文件。外國法人分公司等則根據下述情況申報。

(外國法人日本分公司等設立和辦理稅務登記)

於日本設置分公司等永久性設施時(符合後述3.3.4表3-5的 (1))必須於一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設置並辦理稅務登記。再者,外國法人未設置分公司等永久性設施但產生一定所得為國內法人稅之課稅對象時(符合後述3.3.4表3-5的 (2))亦需辦理稅務登記。

3.3.2 法人所得稅的徵收和稅率

在日本,對法人的活動所產生的所得要徵收法人稅(國稅)、地方法人税(國稅)、法人居民稅(地方稅)、事業稅(地方稅)、特別法人事業稅(國稅。和地方稅相同,要向所在的地方政府進行申報和繳納)(以下統稱“各種法人稅”)。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稅、事業稅(包括特別法人事業稅,以下相同)的應稅收入範圍和計算方法與法人稅相同。法人居民稅除了針對收入徵收之外,還實行根據資本金等以及雇員人數為課稅標準的均攤徵收方式。此外,資本金超過1億日圓的法人會被徵收外形標準稅作為事業稅(譯註:外型標準課稅:依據資本金、銷售額、設施面積、雇員人數等顯示企業規模的外形表徵資料的徵稅制度參考3.3.3)。

上述針對收入徵收的各種法人稅均按公司每個會計年度的收入作為課稅標準。除此之外,作為各種法人稅,還有針對退休金公積金等徵收的法人稅(停止對2026年3月31日之前開始的事業年度的課税)。

針對各會計年度收入的法人稅、法人居民稅和事業稅的稅率(法人所得的稅務負擔以及均攤部分)如下表所示。然而,根據法人的經營規模和所在地方政府的因素,地方稅的稅率會有所不同。

此外,適用稅率於某一時期後將有變化,敬請留意。

(表3-1) 實際稅率(基於標準稅率)(四捨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劃分
事業年度開始之日
中小法人*1 非中小法人*1
的法人*3
課税所得金額
小於400萬日圓 大於400萬日圓
小於800萬日圓
大於800萬日圓
2021年4月1日~
2025年3月31日*4
21.37% 23.17% 33.58% 29.74%
2025年4月1日~ (參照*2)
25.84%
(參照*2)
27.55%
33.58% 29.74%
  1. *1

    中小法人以下列法人為前提。

    • 資本金在1億日圓以下。不適用於資本金為5億日圓以上的大法人的100%子公司。不包括不符合標準的公司。
    • 法人稅額在年度1,000萬日圓以下,且所得金額在年度2,500萬日圓以下。
    • 辦事處和經營機構的分佈不多於2個都道府縣
  2. *2

    由於延長減輕中小法人稅率的特別措施的主旨還未明確,以與2025年3月31日廢除為前提而記載了參考稅率。參考稅率以2022年12月16日時制定的稅率爲準。

  3. *3

    關於中小法人以外的法人的實際稅率、以資本金超過1億日圓且辦事處等的分佈多於3個都道府縣為前提,使用標準稅率進行計算。

(表3-2) 法人所得的稅務負擔(四捨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開始的會計年度
應課稅所得金額的劃分 400萬日圓以下 大於400萬日圓800萬日圓以下 大於800萬日圓
法人稅 15.00% 15.00% 23.20%
地方法人稅 1.55% 1.55% 2.39%
法人居民稅
(1) 都道府縣民稅
0.15% 0.15% 0.23%
法人居民稅
(2) 區市鎮村民
0.90% 0.90% 1.39%
事業稅 3.50% 5.30% 7.00%
特別法人事業稅 1.30% 1.96% 2.59%
綜合稅率 22.40% 24.86% 36.80%
  1. 關於法人居民稅和事業稅,是以東京都的情況為例,但以符合(表3-1)※1條件的中小法人為前提。
    此外,數字為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第兩位,因此可能跟實際稅率有所不同。

(計算範例)賦稅所得金額以全年1,000萬日元日圓為例計算賦稅額合計262.64萬日元日圓
賦稅所得金額類別 400萬日圓以下部分 超過400萬日圓,800萬日圓以下部分 超過800萬日圓部分 合計
法人稅 400萬日圓×15.00%=60萬日圓 00萬日圓×15.00%=60萬日圓 200 萬日圓× 23.2%=46.4 萬日圓 166.4 萬日圓
地方法人稅 400 萬日圓×1.55%=6.20 萬日圓 400 萬日圓×1.55%=6.20萬日圓 200萬日圓×2.39%=4.78萬日圓 17.18 萬日圓
法人住民稅
(1)都道府縣民稅
400 萬日圓×0.15%=0.60 萬日圓 400 萬日圓×0.15%=0.60 萬日圓400 萬日圓×0.15%=0.60 萬日圓 200萬日圓×0.23%=0.46萬日圓 1.66 萬日圓
法人住民稅
(2)區市町村民稅
400 萬日圓×0.90%=3.60 萬日圓 400 萬日圓×0.90%=3.60 萬日圓 200萬日圓×1.39%=2.78萬日圓 9.98 萬日圓
營業稅 400 萬日圓×3.50%=14.0 萬日圓 400 萬日圓×5.30%=21.2 萬日圓 200萬日圓×7.00%=14.0萬日圓 49.2 萬日圓
特別法人事業稅 400萬日圓×15.00%=60萬日圓 400 萬日圓×1.30%=5.20 萬日圓 400 萬日圓×1.96%=7.84 萬日圓 200萬日圓×2.59%=5.18萬日圓 18.22 萬日圓
  1. 在計算例子中,稅率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第二位,最後稅額小於100日圓時自動捨去,因此可能與實際數字有所不同。

(表3-3) 法人居民稅 均攤課稅部分
資本金等金額 職工人數 均攤部分
大於 5,000,000,000日圆 --- 超過50人 3,800,000日圆
大於 5,000,000,000日圆 --- 50人以下 1,210,000日圆
大於 1,000,000,000日圆 5,000,000,000日圆 超過50人 2,290,000日圆
大於 1,000,000,000日圆 5,000,000,000日圆 50人以下 950,000日圆
大於 100,000,000日圆 1,000,000,000日圆 超過50人 530,000日圆
大於 100,000,000日圆 1,000,000,000日圆 50人以下 290,000日圆
大於 10,000,000日圆 100,000,000日圆 超過50人 200,000日圆
大於 10,000,000日圆 100,000,000日圆 50人以下 180,000日圆
--- 10,000,000日圆 超過50人 140,000日圆
--- 10,000,000日圆 50人以下 70,000日圆

3.3.3 按照外形標準徵收的事業稅

對於資本金或者出資金額超過1億日圓的法人,實行以所得、附加價值以及資本金作為徵稅標準的外形標準課稅。所得、附加價值以及資本金的分擔比例以及各項標準稅率如下表所示:

(表3-4) 按照外形標準徵稅的稅率
2020年4月1日以後開始的會計年度
  (例)東京都 標準稅率
所得分擔比例
年400萬日圓(含)以下
0.495% 0.4%
所得分擔比例
大於年400萬日圓- 800萬日圓以下
0.835% 0.7%
所得分擔比例
大於年800萬日圓
1.18 % 1.0%
附加價值分擔比例 1.26% 1.2%
資本分擔比例 0.525 % 0.5%
特別法人事業税 根據標準稅率計算事業稅的所得分擔比例的260.0%
  1. 不同地方政府可能訂有異於標準稅率之稅率。

3.3.4 法人應課稅所得的範圍

法人若設立於日本,無論所得產生之地點,其所得皆為課稅對象。另一方面,法人若設立於外國,根據前述3.2.1來源於國內之所得中規定之所得,需於日本課以法人稅、地方法人稅、法人住民稅、事業稅和特別法人事業稅。然而,若没有下述<表3-5>(2)之PE的外國法人則無需課以法人住民稅、事業稅和特別法人事業稅。

(表3-5) 針對外國法人的法人稅及所得稅的課稅關係概要
2016年4月1日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
劃分
來源於國內的所得
所得種類(參照3.2.1)
(1) 擁有PE*1的外國法人 (2) 没有PE的外國法人
歸於PE所得 不歸於PE的来源於国内的所得
業務所得 法人稅
國內資產的運營和持有 法人稅 法人稅 法人稅
國內資產的轉讓*2 法人稅 法人稅 法人稅
技術人員等的派遣業務的報酬*2 法人稅 法人稅 法人稅
國內不動產的租金等*2 法人稅 法人稅 法人稅
其他來源於國內的所得 法人稅 法人稅 法人稅
存款儲蓄的利息等等 *2 法人稅 僅來源徵收(代扣稅款) 僅來源徵收(代扣稅款)
分紅*2 法人稅 僅來源徵收(代扣稅款) 僅來源徵收(代扣稅款)
貸款利息*2 法人稅 僅來源徵收(代扣稅款) 僅來源徵收(代扣稅款)
使用費*2 法人稅 僅來源徵收(代扣稅款) 僅來源徵收(代扣稅款)
  1. *1

    PE被稱為持久性設施(Permanent Establishment),外國法人若擁有符合下述情況的處所、場地、代理人等會被視為擁有PE。

    • 在日本境內擁有分支機構、辦事處、辦公室、事務所、工場等某一定處所來進行業務的外國法人。
      但下述處所(僅限於用以籌備或輔助該外國法人推進業務)則不包含在這裡所述的「某一定處所」之内。(參照3.3.5)
      (a)外國法人僅為購置物品,或作為情報收集而使用的某一定處所
      (b)外國法人僅為保管、展示、移交物品而使用的某一定處所
    • 通過在日本境內的長期建築工地場地等,或通過擁有簽約權限的代理人等進行業務的外國法人
      此外,從2019年1月1日以後開始的會計年度起,與外國法人有特殊關係者,在各場所進行的活動如果是為了補足整體業務,就被視為PE。
  2. *2

    即使申報法人稅時亦須要預扣收入所得稅。若在日本境內進行資產轉讓、則只有土地等的轉讓才要預扣收入所得稅。但若外國法人持有PE,取得PE歸屬所得的預扣收入所得稅免除證明書,則可免除預扣收入所得稅。

3.3.5 常駐代表機構等的所得

一般對於通過常駐代表機構待在日本開展活動的外國法人,該事務所等僅從事物品的保管、展示、移交或情報搜集等其他對於業務經營起籌備和輔助性作用的活動,均被視為不會產生任何法人稅課稅對象的所得(參考3.3.4)。此外,從2019年1月1日以後開始的會計年度起,該外國法人,或與該外國法人擁有特殊關係的人物從事的活動為籌備或屬於輔助性質,但如果該性質的活動只屬整體業務的一部份,用以補足整體業務的話,就會被視為PE。

3.3.6 法人應課稅收入的計算和稅額扣減

作為針對各會計年度的收入徵收各種法人稅的標準,應課稅收入的金額要依據被普遍公認為公正合理的會計標準算出企業利潤,再進行必要的稅務調整後予以確定。除以下列舉的部分特例之外,可以扣除為獲得收益而產生的成本和經費的金額。

在計算外國法人源於日本境內的應課稅所得中應予扣除的成本和經費時,其成本和經費的發生場所不受限制。但是,要將在國外發生的成本和費用分攤於計算國內所得的支出項目時,必須提交支出的明細。而且,該項分攤必須跟據既定的方法公正處理。

例子:部分對成本和費用的扣減設有限制的項目

  • 各種法人稅以及罰款
  • 超過可計入稅前支出限額的捐款部分
  • 超過可計入稅前支出限額的交際應酬費部分
  • 各項準備金的提取
  • 超過限額的固定資產折舊和遞延資產折舊額
  • 資產評估減值
  • 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高級管理人員的退職金

薪資等支付金額增加時法人稅額的特別扣除(中小企業者等加薪促進税制)

意指中小企業者等從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間開始之各事業年度有比前年度增加薪資等支付金額的情況下、部分増加額可從法人税額中扣減的制度。

雇傭者薪資等支付金額比前年度增加1.5%以上的情況下,可將雇傭者薪資等支付金額當中之15%從法人稅中的特別中扣減。此外,該增加額增加了2.5%以上的情況下,稅額扣減率會再增加15%。教育訓練費之金額增加10%以上則可再增加10%稅額扣減率。但在任何情況下法人稅額的扣減上限均爲20%。

其他稅額扣減的例子

針對應課稅收入中的法人稅金額部分,若能滿足一定條件可享有稅額的扣減。以下為稅額扣減的一些例子。

  • 促進中小企業投資稅制 (中小企業等在投資購入機械等時適用的稅額扣減*)
  • 促進數位轉型投資稅制 (投資購入資訊技術業務相關的設備時適用的稅額扣減*)
  • 促進碳中和投資稅制 (投資購入提高生產效率等設備時適用的稅額扣減*)
  1. *

    除了稅額扣減,也能以特別折舊方式 (計算折舊費用時使用)代替。

3.3.7 特定家族公司準備金的課稅

家族公司的日本法人中一定的法人,除了一般的法人所得稅之外,還要對準備金徵稅。從各個會計年度的準備金中減除保留的扣除金額後算出的應課稅收入準備金額乘以特別稅率,計算出準備金的徵稅額。特別稅率根據年收入金額確定,3,000萬日圓以下者為10%、超過3,000萬至1億日圓以下者為15%、超過1億日圓者為20%。

3.3.8 虧損額的處理

計算各個會計年度所得而發生的虧損額可以向後結轉10年(2018年3月31日以前開始之會計年度發 生的虧損額可以向後結轉9年)。這種虧損額的結轉制度僅適用於發生虧損的會計年度提交藍色申報書, 並且在其後連續提交確定申報書。如果法人的資本額超過1億日圓,或者資本額在5億日圓以上的大型法 人(包含外國法人)的100%全資子公司,可以從所得中扣除的損失金額是依法人的開始會計年度的所得金 額的50%為上限。另外,對於提交藍色申報書的中小法人等一定的法人,允許其將虧損額追溯到發生 虧損額的會計年度開始日之前一年內開始的會計年度中,退還所追溯的會計年度的法人稅的全部或者部分 金額然而,中小企業或管理重組之企業等其他特定法人,在一定期間其扣除比例為100%。

3.3.9 企業結構重組稅制

法人因分割、合併、實物投資等(組織重組)而發生資產轉移時,原則上,將對於資產移轉產生的讓渡損益進行課稅。但是100%直接或間接的有持股關係的法人之間的一定程度組織重組、超過50%的直接或間接的有持股關係的法人之間的一定程度組織重組、或者作為共同事業而組織重組等,關於符合某些要件的組織重組,組織重組的資產移轉的讓渡損益的課稅可採延期納稅的措施。

3.3.10 稅務的申報和繳納

  1. (1)

    確定申報和繳納

    法人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次日起2個月以內提交關於法人稅、地方法人稅、法人住民稅、事業稅和特別法人事業稅的稅務申報書。但是由於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的特殊情況等,定期會議不在2個月內召開的情況,或因其他不可避免的理由造成尚未結算,無法提出申報書時,可以徵得稅務署長的同意後延長截止日期。該確定納稅申報書所記載的收入金額、稅額等內容必須根據股東大會通過的決算報告計算得出。

    所算出的稅額必須在同一期限內繳納。即使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延期提交申報書,但繳稅期限不能延長。如果延期繳付,要繳納延長期間的利息稅或逾期稅款利息稅(在計算所得稅時可減免)。在計算應納稅確定金額時,如已繳納了中期稅款,可以予以抵扣。

  2. (2)

    中期申報和納稅

    會計年度超過6個月的法人,在該會計年度開始之日起滿6個月之後的2個月以內, 提交中期申報書,申報該會計年度前6個月的所得並繳納中期稅款(除了以既定算式計算出的稅額為一定金額以下之外)。

    此外,對於資本金額或出資額大於1億日圓的法人(外國法人除外),其會計年度自2020年4月1日以後開始的話,便有義務通過電子申報方式提呈法人稅、消費稅、法人住民稅、事業稅、特別法人事業稅的確定申報、中期申報。作為上述義務對象的法人,需要提交相關的通知書,並必須在相應的會計年度以後利用e-tax、eLtax方式進行申報處理。

  3. (3)

    藍色申報

    法人的稅務申報書有白色和藍色之分。法人經稅務署認可後可提交藍色申報書。提交藍色申報書的法人可以享受稅務上的各種優惠。為獲得稅務署批准提交藍色申報書,必須在該會計年度開始日之前按一定格式向稅務署提交批准申請書。新成立的法人、在日本新設分支機構的外國法人在機構設立(成立)後的事業年度起適用於藍色申報,設立(成立)後滿3個月或設立(成立)後的首個會計年度結束日之較早的日期之前,提交批准申請書。

3.3.11 向本國匯款

日本法人一般可以成本、經費支出、利潤分配、貸款(或還貸)的名義向母公司(本國)匯款。匯款中的成本、經費中部分金額可作為匯款人(日本法人)的所得計算上扣除。作為母公司所得的匯款部分(例如:支付利息、股息或使用費),要在匯款時扣繳所得稅(請參考3.4.4)。

另一方面,關於由外國法人的分支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國)的匯款,如前述3.1.1,被視為分支機構是從總機構獨立出來的企業,應承認內部交易的損益。此外關於從總機構支付給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設立資金和分支機構向總機構的利潤匯款,這是被區分為資本等的交易,不產生損益。另外,內部交易的相關所得來源不需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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