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註冊

1.6 登記完畢後的各項申請文件

完成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應對政府機關提出之申請文件如下。

1.6.1 稅務署(參照 SECTION 3 稅制)

  • 法人設立申請書(若為子公司狀態時)
    公司設立日期起2個月內。
  • 一般外國法人變更申請書(若為分公司狀態時)
    成為一般外國法人事實發生日期起2個月內。
  •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扣繳單位開設日期起1個月內。
  • 藍色申報承認申請書(關於藍色申報制度,請參照3.3.10(3)。
    公司設立滿3個月之日或法人設立後營業首年度末日之前一日,以較早者為準。
    ※其他稅務申告申請文件,將視法人狀況而異,請洽詢稅制專業人員。

1.6.2 都道府縣、市町村賦稅負責單位

  • 法人設立/設置申請書
    需向地方稅繳納對象之都道府縣及市町村分別提交法人設立/設置申請書。
    各級機關的文件格式均有不同,請到相關網頁確認。
    (例)總公司位於東京都時,則於營業開始日期起15日內。

1.6.3 勞動基準監督署(請參閱 SECTION 4 人事/勞務)

  • 適法營業申報
    成為勞動基準法適法對象業種(需僱用勞工)時申報(不得延遲)。
  • 勞工保險:加保申請書及概估保費申告書
    一旦僱用勞工,即適用勞工保險,應遞交申請(僱用生效日期起10日內)、繳納保費(50日內)。
  • 超時勞動、例假日勞動相關協議
    符合令勞工於法定勞動時間外(超過1日8小時或超過每週40小時)或法定例假日(每週1日的例假日)進行勞動,應予事前提出。
  • 就業規則
    經常性僱用10人以上勞動工作者,應訂定就業規則並即時申報(不得延遲)。
    ※董事長等法人代表亦隸屬此處提及之「從業員」範圍。

1.6.4 公共職業安定所(請參閱 SECTION 4 人事/勞務)

  • 就業保險適法事業所設置申請書(含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取得申請)
    首次僱用勞工時提交(僱用後10日內)。

1.6.5 年金事務所(請參閱 SECTION 4 人事/勞務)

  • 健康保險、年金保險新加保申請書
    法人等社會保險適法事業所首次僱用從業員時(僱用生效後5日內)
  • 健康保險、年金保險被保人資格取得申請
    僱用從業員時(5日內)
  • 健康保險被扶養人(異動)申請書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從業員)如有被扶養人時(5日內)
  • 國民年金第3號被保險人資格取得申請
    被保險人(從業員)之配偶為被扶養人時(5日內)※董事長等法人代表亦隸屬此處提及之「從業 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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