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制度
5.2 日本商标制度的概要

5.2.1 国内外平等原则

商标法平等的保护本国人和外国人,不论是否在日拥有住所的自然人,都与日本人享有同样的注册条件并受其同等的保护。因此,即使目前在日本国内无住所者、或暂无总部、分支机构和营业所的法人也受其保护,为将来在日本投资时,其商标权受到法律保障。

5.2.2 采用注册原则

商标法的制度规定,即使某一商标没有实际使用(不论使用地区在日本国内还是国外),但将来有可能使用的,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即可注册。企业准备将来进入日本,预先考虑好自己将要申请使用的商标很重要。但是,如后续章节所述,商标注册后3年之内不使用,其权利可能会被取消,对此要加倍注意。(但是,3年内只要用过一次就可以避免注册被取消)。

5.2.3 商标的保护对象(商标的定义)

下列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下列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1) 文字构成的商标(所有日本文字、欧美文字等)
例)
(4) 立体商标
(2) 图形、记号构成的商标
例)
(3) 文字与图形、记号组合构成的商标
例)

另外,除上述由商标的组成要素构成的保护定义以外,还制定了“团体商标注册制度”。这项制度是根据1996年的法律修改后新列入的商标保护制度。由经营者组成的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者除外)以其成员的共同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商标,为了振兴地区搞活特定的行业,团体作为核心,以保护用自主品牌对特性产品的命名。

此外,根据2005年的法律修改,为了保护和强化地域的品牌,还引进了“地域团体商标制度”,以“地区名称”及“商品,服务的普通名称”所构成的标志(例如:松阪牛,青森苹果等),只要满足在一定地区内为人所周知的条件,就准予注册。

而且,以往商工会、商工会议所、NPO法人提出的团体商标注册申请没有被认同,根据2014年的法律修订,商工会、商工会议所、NPO法人提出的团体商标注册申请已获得认同。

5.2.4 开始实施“新型商标”保护

以往,所谓的“新型商标”不属于保护对象。但是,日本企业中此类商标的保护需求突显,并且,鉴于保护工作可以取得实际效益,欧美等国已经将(1)声音商标、(2)只有色彩的商标、(3)动态商标、(4)位置商标、(5)将全息图商标列为保护对象的修订法于2014年通过,并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将开始实施以前述(1)至(5)为对象的新型商标制度。“只有色彩的商标”和“动态商标”的示例如下:

开始实施“新型商标”保护
只有色彩的商标
商願 2015-30535 株式会社LIFULL
动态商标
注册号 5816758 号 东丽株式会社

5.2.5 零售业等商标的保护

根据2006年的法律修改(2007年4月1日起实施),以保护未被认可过的零售店、批发店的名称、通信销售(包括网络销售)的名称等为目的制定了“零售等服务”作为指定法律依据。

因此,在2007年4月1日以后,不仅个别商品名称,包括零售店等的店铺名称也可以注册商标。

5.2.6 判断商标的类似性

商标的类似性可以根据称谓、外观以及概念三个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1. (1)

    商标的称谓

    该文字商标的发音及名称。根据日本的罗马字母和英语教育水平,可以说对于用罗马字母表达的日语词汇或英语单词,人们基本能够理解正确的发音。但是其它语言未必能根据其文字来判断准确的读法。对于外国文字所构成的商标,为了避免读法上的歧义,可以事先用日文假名标注发音的形式申请商标注册等,以使商标的正确称呼得到保护。

  2. (2)

    商标的概念

    由该商标中所认识到的含义。外国文字构成的商标,例如“BLACK CAT”会产生“黑猫”概念。但是像德语的“SCHWARZE KATZE”或西班牙语的“GATO NEGRO”等并不能使人直接联想到“黑猫”,有可能被认为是某个无特定意义的新词,因此即使注册了该商标,也可能无法排除会产生“黑猫”概念的第三者的商标。在此情况下,最好另行注册用相应的日语译文构成的商标。

  3. (3)

    商标的外观

    一般的日本商户不能作为文字理解的蒙古语,印度语等,被当作图形商标识别。此时就不能享受作为文字商标的实际利益,因此,将它的译文或者译音的日语文字构成的商标权予以注册也是方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