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
日本采取的是全民保险制度,原则上在日本拥有住所者都必须加入政府健康(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保险。
4.9.1 劳动、社会保险制度的概要
日本规定企业有义务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以下4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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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员工伤保险:针对雇员工作或上下班时发生的伤害和疾病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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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业保险:雇员的失业救济以及为稳定就业(补贴、奖金等)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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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健康保险、护理保险:针对医疗、护理所发生费用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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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养老保险:以年老、死亡、残疾为补偿条件的保险
通常将雇员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统称为“劳动保险”,将健康保险、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统称为“社会保险”。
关于投保手续,企业因初次聘用员工、劳动者,成立法人等成为投资上述保险的适用对象时,要向监督机关申报劳工保险和社会保险。保费的支付方法一般由企业从雇员、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承担的部分加上企业经营者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缴纳给监督机关。
另外,从2020年4月开始,资本金或出资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以及相互公司、投资法人以及特定目的公司原则上须通过电子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相关的手续。
4.9.2 雇员工伤保险制度
适用范围 | 原则上强制适用于所有雇员。但可能不适用于某些法人的董事及共同居住的亲属。中小企业的经营者(董事长等)经申请也可以特别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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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 对雇员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的灾害所导致的受伤,疾病,残疾,死亡予以赔偿。 |
保险费 |
原则上以聘用的雇员工资总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得出。保险费率根据企业的业务种类而有所不同,最高为8.8%(金属、非金属、煤炭矿业业务)最低为0.25%(金融业、保险业、电子通信业、广播电视业等)(2024年4月修订)。保险费仅由企业经营者承担。 用于石棉健康被害救济的一般缴费方面,还需在上述保险费率上追加0.002%。 |
申报 | 保险关系成立日的次日起10天以内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 |
4.9.3 失业保险制度
适用范围 | 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一般雇员。但必须是每周规定工作时间为20小时以上及31日以上者。由海外总部派来赴任的人员及在海外加入了与失业保险相当的制度,可免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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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 作为受保人的雇员离职时,根据离职理由,投保期限,年龄等因素计算并支付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另外,还支付其他与稳定就业相关的各种补助补偿。 |
保险费 | 以聘用的雇员工资总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保费。除部分行业外,保险费率均为1.55%。 企业经营者承担0.95%、雇员承担0.6% (2023年4月修订)。 |
申报 | 保险关系成立日的次日起10天以内向所属的公共职业安定所申报。 |
4.9.4 健康保险、护理保险的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企业 |
强制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以及有5名以上固定雇员的特定行业的私营机构(外国企业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和营业所视为法人,常驻代表机构视为个人经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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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受保人 |
原则上,适用于企业所雇用的所有雇员。但是,短期工作雇员的规定工作时间需为一般员工的4分之3以上*1。海外总部的派遣人员,法人的董事长,负责人等也是受保人。但是,从美国、比利时、法国、荷兰、捷克、瑞士、匈牙利以及卢森堡派往日本者,这些国家加入医疗保险时,可以免除在日本的投保。 | |
适用范围 被抚养人 |
主要靠受保人抚养的直系长辈、配偶、子女、孙子女、弟妹都是此项保险的赔偿对象。 | |
适用范围 护理保险 |
仅适用于40岁以上者 | |
赔偿范围 医疗费的支付 |
在保险医疗机构(被指定适用于健康保险的医疗机构,日本国内的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均属于此)所发生的医疗费的7成由保险机构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剩余3成由受保人负担。也适用于牙科治疗。 | |
赔偿范围 海外医疗费 |
海外逗留期间或旅行期间在医疗机构支付了医疗费的,回国后经申请,原则上将其金额折算成日本的医疗费后,由保险机构向受保人偿付7成。如受保人为外国人,其在本国或其他国家接受的医疗也同样适用。 | |
赔偿范围 大额医疗费 |
受保人在同一月份向同一医疗机构支付的个人负担部分的金额超出一定额度时,超出部分可作为大额医疗费得到赔偿。 | |
保险费 |
全国健康保险协会的一般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的月标准收入金额*2(上限139万日元)以及标准奖金额*3(年度总计上限573万日元)的10.00%(东京都*4,不满40岁的人)、40岁以上为11.82%,由受保人与企业经营者各自承担一半。(2023年3月修订) 合作社管理的健康保险*5的保险费率允许酌情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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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 保险关系成立日的次日起的5天以内向所属退休金事务所或健康保险合作社申报。 |
适用范围 | 不适用上述健康保险的人可参加由所居住的市区镇村运营的国民健康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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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 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国民健康保险的给付与健康保险基本相同。 |
保险费 | 在一定范围内由各市区镇村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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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本,有义务参加上述的官方健康(医疗)保险制度,因此打算在外国加入民间的医疗保险后再到日本工作时,可以尽量选择保险赔偿内容不与日本的健康保险重复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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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员人数在101人以上(2024年10月起超过51人)的企业中,雇佣期限预计在一年以上、固定劳动时间为每周20小时以上、月工资金额在88,000日元以上的短时间劳动者也将成为受保人。此外,在雇员人数不满100人的企业,劳资双方达成一致,满足同等条件的短时间劳动者也能成为受保人(除学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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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准收入月额是薪酬等每月的金额按一定范围区分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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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准奖金额是舍去奖金中不足1千日元部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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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2009年9月起,健康保险协会掌管的健康保险费率会由全国统一改由各都道府县订立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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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作社管理的健康保险是由一个或多个企业共同运营的健康保险合作社承办的保险制度。
4.9.5 养老保险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企业 |
强制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以及有5名以上固定雇员的特定行业的私营机构(外国企业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和营业所视为法人,常驻代表机构视为个人经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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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受保人 |
为适用企业所雇用的所有员工(超过70岁的除外)。但短期工作雇员的规定工作时间需为一般员工的4分之3以上*1。海外总部的派遣人员,法人的董事长,负责人等也是受保人。 | |
赔偿范围 养老金 |
保费缴清期间与保费豁免期间合计达10年以上且年龄65岁以上者,按其已付保费的金额和期间所计算的金额领取退休金。 | |
赔偿范围 残疾养老金 |
在投保期间受保人发生疾病和受伤致残时,可领取依据其残疾程度,已付保费金额和已付保费期间等计算的退休金或一次性补贴。 | |
赔偿范围 遗属养老金 |
受保人、上述年老退休金受益人或满足一定条件的残疾退休金的领取人死亡时,向其死者家属发放退休金。 | |
保险费 费率与负担 |
受保人的月标准收入金额(上限65万日元)以及标准奖金额(上限150万日元)的18.3%由受保人与企业经营者各自承担一半。 | |
保险费 退休金协议 |
现在日本与德国、英国、韩国、美国、比利时、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捷克、西班牙、爱尔兰、巴西、瑞士、匈牙利、印度、卢森堡、菲律宾、斯洛伐克、中国、芬兰以及瑞典之间分别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已经加入了这些国家的退休金制度的人员以就业为目的临时被派到日本时可免除加入日本的公共退休金保险制度。根据需要,日本的有关部门会要求其提交派遣国出具的适用证明书。另外,与意大利已签署了协议。与土耳其以及奥地利正在进行政府协商。与越南、泰国以及波兰正在达成初步协议。 | |
保险费 一次性退保 |
外国人加入保险的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但在未达到退休金领取资格的期间内回国时,可申请日本政府支付根据其投保期间等条件计算出的相应金额。 | |
申报 | 保险关系成立日的次日起5天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事务所申报。 |
非适用对象(国民养老金)
在日本拥有住所的20岁以上不满60岁,未加入福利退休金保险者,需加入国民退休金。每月的保险费为定额(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为16,980日元),可以领取年老退休金,残疾退休金以及遗属退休金。另外,与公共福利退休金保险一样,也有针对外国人的一次性退保领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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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员人数在101人以上(2024年10月起超过51人)的企业中,雇佣期限预计在一年以上、固定劳动时间每周20小时以上、月工资金额在88,000日元以上的短时间劳动者也将成为受保人。此外,在雇员人数为100人以下的企业,劳资双方达成一致,满足同等条件的短时间劳动者也能成为受保人。(学生除外)
4.9.6 常驻代表机构的劳动、社会保险的适用
劳动保险(工伤、失业保险):对于在外国企业经营者于日本国内设置的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员工,若其符合日本劳动基准法中“劳动者”的定义,则可加入劳动保险。至于常驻代表机构负责人是否为“劳动者”,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审核。虽然常驻代表机构负责人不属于劳动者就无法加入劳动保险,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通过特别加入制度来加入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健康、养老保险):员工人数少于5人时,若以机构负责人为经营者,则可任意适用社会保险(负责人非被保险人)。此外,员工人数在5人以上且为特定行业时,则原则上应强制适用。由于负责人会成为个体经营者,原则上不能作为被保险人,但在某些例外中,通过提交可证明与海外总公司具有雇佣关系的书面文件,可以成为被保险人,最终还需由管辖行政机关来进行个别审核。
4.9.7 劳动、社会保险制度的归纳
保险 | 赔偿范围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率(年工资总额的%)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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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者负担 | 雇员负担 | ||||
雇员工伤保险 | 因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的灾害而导致伤病、残疾、死亡等时,针对医疗、缺勤、残疾、死亡的补偿。 | 适用于使用雇员的所有业务 |
0.3% (进口批发、销售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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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针对失业人员、获得育儿休假者或老年人支付的补贴 | 适用于每周规定工作时间20小时以上的所有雇员 | 0.95% | 0.6% | 加入海外失业补偿的人员免予加入 |
健康・ 护理保险 |
针对除工作、上下班以外原因导致的伤病、分娩等支付的补贴。 | 所有法人及有5名以上固定雇员的特定行业的私营机构 |
5.00% (40岁以上的雇员为5.91%) |
5.00% (40岁以上的雇员为5.91%) |
健康保险协会管理健康保险(东京都)的保险费率 标准工资每月金额的上限为139万日元 |
养老保险 | 针对年老、残疾、死亡支付的补贴 | 所有法人及有5名以上固定雇员的特定行业的私营机构 | 9.15% | 9.15% |
外国人可一次性退保领款 标准工资每月金额的上限为65万日元 |
儿童・育儿拨款 | 是针对社会福利制度(儿童津贴)的拨款,与针对雇员的福利的宗旨不同 | 0.36% | - | 标准工资每月金额的上限为65万日元 | |
合计 |
15.76% (40岁以上的雇员为16.67%) |
14.75% (40岁以上的雇员为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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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费率为截至2023年12月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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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雇员工伤保险费率上,石棉病缴费暂时增加了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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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工资高于标准工资每月金额的上限,则保费以上限保费为准。
对象国 | 协议生效时间 | 保险时间统计 | 防止双重参保的社会保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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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对象国 | |||
德国 | 2000年2月 | 有 | 养老金 | 养老金 |
英国 | 2001年2月 | 无 | 养老金 | 养老金 |
韩国 | 2005年4月 | 无 | 养老金 | 养老金 |
美国 | 2005年10月 | 有 | 养老金、医疗保险 | 养老金、医疗保险 |
比利时 | 2007年1月 | 有 | 养老金、医疗保险 | 养老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法国 | 2007年6月 | 有 | 养老金、医疗保险 | 养老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
加拿大 | 2008年3月 | 有 | 养老金 | 养老金(魁北克养老金制度除外) |
澳大利亚 | 2009年1月 | 有 | 养老金 | 退职养老金 |
荷兰 | 2009年3月 | 有 | 养老金、医疗保险 | 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
捷克 | 2009年6月 | 有 | 养老金、医疗保险 | 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
西班牙 | 2010年12月 | 有 | 养老金 | 养老金 |
爱尔兰 | 2010年12月 | 有 | 养老金 | 养老金 |
巴西 | 2012年3月 | 有 | 养老金 | 养老金 |
瑞士 | 2012年3月 | 有 | 养老金、医疗保险 | 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
匈牙利 | 2014年1月 | 有 | 养老金、医疗保险 | 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
印度 | 2016年10月 | 有 | 养老金 | 养老金 |
卢森堡 | 2017年8月 | 有 | 养老金、医疗保险 | 养老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菲律宾 | 2018年8月 | 有 | 养老金 | 养老金 |
斯洛伐克 | 2019年7月 | 有 | 养老金 | 养老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中国 | 2019年9月 | 无 | 养老金 | 养老金 |
芬兰 | 2022年2月 | 有 | 养老金、失业保险 | 养老金、失业保险 |
瑞典 | 2022年6月 | 有 | 养老金 | 养老金 |
意大利 | 即将生效 | 无 | 养老金、失业保险 | 养老金、失业保险 |
(截止至2022年11月)
第四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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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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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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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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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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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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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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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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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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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参考)
-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