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事和劳动制度

参考

1. 解雇规定的国际比较

OECD定期对OECD各国的解雇规定进行比较调查,并对解雇规定的严格性进行分析和排名。在2019年进行的调查中,日本在OECD的37个国家中,以解雇规定不严格的顺序排在第13位。最不严格的国家是美国、瑞士、加拿大等,最严格的国家是捷克、以色列、葡萄牙等。另外,按照不严格的顺序,英国排在第6位,德国排在第16位,法国排在第24位,瑞典排在第27位。

日本虽然在审判时的有效解雇标准非常严格,但由于解雇手续简单,解雇预告期也非常短,且没有法律上的解雇金钱解决制度,所以被评价为解雇规定不如多数大陆欧洲国家严格。

2. 工会

在日本,工会的活动受法律保护。聘用条件中不得设有禁止员工加入工会等条款,也不得因其是工会成员而予以不利待遇。同时,对于工会提出的团体谈判的要求,不得无理拒绝。

另外,根据厚生劳动省的调查,截至2021年6月,估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占16.7%,呈下降趋势。按企业规模看(只是民营企业),目前,雇员人数1000名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估计为39.2%,100人以上1000人不到的企业为11.1%,而100人不到的企业仅为0.8%。

3. 适用于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法

所谓派遣劳动者是指根据与之签有劳动合同的公司(派遣方)的指示,前往签订过雇员外派合同的委托人(接受方)处,根据接受方的指令进行工作的雇员。

《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等劳动法也适用于外派雇员。委托方有责任遵循劳动基准法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息日的相关规定。在已经与派遣方签署三六协定的前提下,接受方可以在协定范围内安排加班。此种情况下加班产生酬劳由派遣方负责支付。派遣方还有责任确保年度带薪休假,有义务根据需要向接受方派遣替代人员。劳动保险(雇员工伤保险,雇佣保险)和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保险,健康保险)适用于派遣方,因此由派遣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和缴费。

接受方如接受了违法派遣(违反派遣期限限制、虚假承包、无许可派遣等)的雇员,此时将视作接受方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直接雇佣关系成立。

4. 咨询有关人事、劳务的专家

社会保险劳动师是拥有国家资格的人事、劳务方面的专家,根据企业的委托从事工资计算等以下业务:(1)代理有关雇用、社会保险等与雇用相关的事务; (2)提供有关雇用管理(制定工作守则、制定及变更工资制度、改善雇用问题等)以及安全卫生方面的咨询; (3)劳资纠纷个案的调解; (4)养老金的咨询、索偿; (5)其他有关雇用的业务。法律禁止开业社会保险劳务师,社会保险劳务师法人或律师以外的人员从事上述(1)和(3)项的业务。

流程图 1. 设立公司或聘用员工、劳动者的手续

流程图 2. 每年须办理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