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事和劳动制度

4.7 安全卫生

经营者有义务关心雇员在工作上的安全卫生,以防雇员在工作时受伤、患病。

4.7.1 任命安全管理人员

应在每个特定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任命安全管理人员,并让其负责管理安全卫生业务之中的安全相关技术性事务。

4.7.2 任命卫生管理人员

应在每个特定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任命卫生管理人员,并让其负责管理安全卫生业务之中的卫生相关技术性事务。

4.7.3 任命产业医师

对于员工超过 50 人的企业,应任命产业医师,让其负责对劳动者的健康进行管理。

4.7.4 聘用员工时的教育

雇员入职的时候,针对该雇员从事的业务内容必须进行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

4.7.5 聘用员工时的健康体检

录取日常雇用的雇员之前,必须进行常规体检。

4.7.6 定期体检

雇主必须为日常聘用的雇员每年安排一次(夜班、接触X射线等有可能危害健康的特定行业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由正规医师实施的体检。

4.7.7 心理压力测试制度

对于员工超过50人的企业的固定员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心理压力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对其进行面谈指导。

4.7.8 提交劳动者死亡、伤病报告制度

劳动者由于工伤死亡或休假时,企业经营者必须向所辖的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提交劳动者的死亡、伤病报告。

4.7.9 防止骚扰(性骚扰/关于妊娠、分娩、育儿休假等的骚扰/权力骚扰)

在工作场所,采取防止有关性骚扰、妊娠、分娩、育儿休假、介护休业等相关的骚扰以及权力骚扰的对策,是雇主的义务。

所谓“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由于劳动者对违反劳动者意愿的性言行的应对,导致该劳动者在劳动条件方面受到不利影响,或因性言行而损害就业环境。

“关于妊娠、分娩、育儿休假等的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由于上司、同事的言行(关于妊娠、分娩、使用育儿休假等的言行),使得妊娠、分娩的女性劳动者和申请、获得育儿休假等的男女劳动者的就业环境受到损害。

“权力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进行的①以优越关系为背景的言行、②超出了业务需要且相当范围的行为、③会损害劳动者的就业环境,满足①~③的所有要素。客观地看,业务需要且在相当范围内进行的适当的业务指示和指导不属于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