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工作守则
工作守则是工作职位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等的工作条件和经营者要求雇员在工作时必须遵守的纪律。平时雇员人数10名以上的雇主必须制定工作守则,并报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届时还要附上雇员代表的意见书。同时也鼓励雇员人数不满10名的雇主制定工作守则。工作守则的规定只要内容合理,则以劳动合同做法律依据。
4.6.1 工作守则的必备事项
在编写工作守则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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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包括育儿、护理休假)以及将雇员分成2组以上换班工作时的轮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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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资(临时工资等除外)的确定、计算以及支付方法,工资的结算截止日期和支付日期以及加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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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离职的事项(包括解雇理由)。
如有制定以下事项亦必须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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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离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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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临时薪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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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伙食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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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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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职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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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灾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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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表扬・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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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
4.6.2 使雇员知情的义务
雇主必须使雇员了解工作守则及劳动标准法规定的劳动协议等内容。
第四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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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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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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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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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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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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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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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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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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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参考)
-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