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事和劳动制度

4.6 工作守则

工作守则是工作职位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等的工作条件和经营者要求雇员在工作时必须遵守的纪律。平时雇员人数10名以上的雇主必须制定工作守则,并报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届时还要附上雇员代表的意见书。同时也鼓励雇员人数不满10名的雇主制定工作守则。工作守则的规定只要内容合理,则以劳动合同做法律依据。

4.6.1 工作守则的必备事项

在编写工作守则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1)

    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包括育儿、护理休假)以及将雇员分成2组以上换班工作时的轮班规定。

  2. (2)

    工资(临时工资等除外)的确定、计算以及支付方法,工资的结算截止日期和支付日期以及加薪的相关规定。

  3. (3)

    有关离职的事项(包括解雇理由)。

如有制定以下事项亦必须记载。

  1. (4)

    离职补偿金

  2. (5)

    临时薪酬等

  3. (6)

    伙食费的负担

  4. (7)

    安全卫生

  5. (8)

    职业训练

  6. (9)

    灾害补偿

  7. (10)

    表扬・惩戒

  8. (11)

    其他

4.6.2 使雇员知情的义务

雇主必须使雇员了解工作守则及劳动标准法规定的劳动协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