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事和勞動制度

參考

1. 解雇制度的國際比較

OECD定期會比較調查OECD各國的解雇制度,對其嚴格程度進行分析及排名。在2019年的調查中,日本在OECD的37個國家,解雇制度不嚴格排名中排13位。最嚴格的國家是,美國,瑞士,加拿大等。最嚴格的國家是,捷克,以色列及葡萄牙等。不嚴格排名中,英國排第6位,德國排第16位,法國排第24位,瑞典排第27位。

日本在法庭審訊時對有效的審判基準很嚴格,但解雇手續簡單,解雇通知期也短,法律上也沒有關於解雇的金錢解決制度,比很多的大陸歐美國家的解雇制度要來得不嚴格。

2. 工會

在日本,工會的活動受法律保護。聘用雇員時不得將不加入工會作為條件,也不得因其是工會成員而予以不利待遇。同時,對於工會提出的團體談判的要求,不得無理拒絕。

另外,根據厚生勞動省的調查,截止2021年6月,估計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占16.7%,對比上年度略有上升。按企業規模看(只是民營企業),目前,雇員人數1000名以上的企業,建立工會組織的比例估計為39.2%,100人以上1000人不到的企業為11.1%,而不到100人的企業僅為0.8%。

3. 適用於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法

所謂派遣勞動者是指根據與之簽有勞動合約的公司(派遣方)的指示,前往簽定過雇員外派合同的委託人(接受方)處,根據接受方的指令進行工作的雇員。

《勞動基準法》、《勞動安全衛生法》、《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等勞動法也適用於外派雇員。委託方有責任遵守勞動基準法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息日的規定。在已經與派遣方簽署三六協定的前提下,接受方可以在協定範圍內指派加班。此時,由派遣方負責支付加班工資。派遣方還有責任確保年度有薪休假,有義務根據需要向接受方派遣替代人員。勞動保險(雇員工傷保險、雇傭保險)和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保險、健康保險)適用於派遣方,因此由派遣企業辦理投保手續和繳費。

從接受方接受違法派遣(違反派遣期間的限制、變相承包、無許可派遣等)之時開始,委託方與派遣勞動者之間的直接僱用關係即被視為成立。

4. 有關人事、雇傭的專業人士諮詢

社會保險勞務師是擁有國家資格的人事、勞務方面的專業人士,根據企業的委託從事工資計算等以下業務∶(1)代理有關雇傭、社會保險等與雇用相關的事務; (2)提供有關雇傭管理(制定工作規則、制定及變更工資制度、改善雇用問題等)以及安全衛生方面的諮詢; (3)勞資糾紛個案的調解; (4)退休金的諮詢、索償; (5)其他有關雇用的業務。 法律禁止開業社會保險勞務師、社會保險勞務師法人或律師以外的人員從事上述(1)和(3)項的業務。

設立公司或聘用雇員‧勞動者的手續

每年需辦理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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