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稅收制度

3.7 自然人的稅收制度的概要

所有的自然人,無論國籍一律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所得稅會根據西曆年度中的個人所得計算及徵收課稅。

3.7.1 居民的概念和應課稅所得

  1. (1)

    居民

    指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者,或在日本擁有居所1年以上者。對於居民,不論收入的來源地,要對其全世界的收入徵收所得稅。

    1. 非永久居民

      居住者沒有日本國籍,且於過去10年內少於5年時間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或居所者為非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的課稅範圍與居民的課稅範圍相同,然而對於其源於國外的收入,只要不是在日本境內支付,或不是匯款至日本的部分,就不必在日本徵稅。然而即使是國外支付的薪酬,基於在日本的職務而被支付的部分也被視為來源於日本境內的收入,將與在日本支付的薪酬一起合計來課所得稅。

  2. (2)

    非居民

    居民以外者稱為非居民。對非居民只就其源於日本境內的收入徵收所得稅。前項3.4.4已經將非居民的來源課稅的範圍概括規定為源自國內的所得,因此除特殊情況外,非居民大多只通過來源徵收手續即可完稅。

  3. 上述的(1)中的居所是指生活的基本場所。而居所雖然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連續居住的場所,但尚未達到生活基本場所的程度。

(表3-6) 個人所得課稅範圍
所得的劃分
居住狀態
來源於國外所得以外的所得 来源於國外的所得
國內支付 國外支付 國内支付 國外支付
國內匯款部分 除此之外
居民 永久居民 课税 课税 课税 课税 课税
居民 非永久居民 课税 课税 课税 课税 非課稅
非居民 课税 课税 非課稅 非課稅 非課稅

3.7.2 所得稅的申報

  1. (1)

    針對居民的所得稅申報

    所得劃分為各種收入,每種收入按所規定的方法計算所得金額。從收入總額中減去各項扣除後即為應課稅所得,再乘以下列的累進稅率算出應繳稅額。如已被徵收來源課稅,該稅額可予減扣。

  2. (2)

    非居民的所得稅申報

    非居民按狀況可劃分為,在日本擁有常設機構(PE)的非居民 (包括(a) 在日本境內擁有辦事處的非居民、(b) 在日本境內連續1年以上從事建築、裝配的非居民、(c) 通過特定代理人開展業務的非居民),以及在日本未擁有 PE的其他非居民。然而,若租稅協定中有不同的訂明,將優先以協定中對PE的定義為準。

    根據上述劃分,就各種狀況所規定範圍內的收入分別計算應課稅所得。此外,對於非居民的課稅方法,是根據PE的存在與否,區分PE歸屬所得和除此以外的國內來源收入而課稅。非居民申報的所得稅額,原則上與居民一樣的計算方式。(在適用的所得抵免等·外國稅額抵免的限度額等的處理上有所差異)。非居民因在日本工作而獲得的工資收入因在海外支付,在日本未被徵收來源稅者,必須申報並繳納該工資等總額的20.42%作為稅額(稱為分離課稅)。

  3. (3)

    個人的所得稅(居民的課稅或非居民的總合課稅)申報徵收的稅率如下:

(表3-7)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所得金額的分類 税率
--- 1,950,000日圆 以下 5%
大於 1,950,000日圆 3,300,000日圆 以下 10%
大於 3,300,000日圆 6,950,000日圆 以下 20%
大於 6,950,000日圆 9,000,000日圆 以下 23%
大於 9,000,000日圆 18,000,000日圆 以下 33%
大於 18,000,000日圆 40,000,000日圆 以下 40%
大於 40,000,000日圆 --- 45%
  1. (4)

    薪俸稅由收入金額中扣除下列的收入扣除額來計算所得稅額。

(表3-8) 薪俸扣除額的速算表(適用於2020年之後的薪資)
收入金額 收入扣除額
1,625,000日圆 以下 550,000日圆
大於 1,625,000日圆 1,800,000日圆 以下 (收入金額) x 40% - 100,000日圆
大於 1,800,000日圆 3,600,000日圆 以下 (收入金額) x 30% + 80,000日圆
大於 3,600,000日圆 6,600,000日圆 以下 (收入金額) x 20% + 440,000日圆
大於 6,600,000日圆 8,500,000日圆 以下 (收入金額) x 10% + 1,100,000日圆
大於 8,500,000日圆 1,950,000日圆

3.7.3 來源所得稅

對居民以及非居民的所得稅來源徵稅按前述3.4.2和3.4.4徵收。

3.7.4 申報和納稅

居民除了通過來源徵稅的方式完稅以外,必須就當年的收入情況於翌年的2月16日至3月15日的期間內,提交確定申報書並繳納稅款。但是,如果合計收入總額不超過各項扣減總額者,或只從一處獲得工資(年終調整)且該年度的工資收入為2,000萬日圓以下、又其他所得為20萬日圓以上者,原則上無需申報。

非居民的繳納申報,原則上與居民的規定相同。此外在沒有向稅務署長報告指定的納稅管理人時,出國的非居民,必須在出國前提交報稅表,並繳納稅額。

3.7.5 復興特別所得稅

個人及法人從2013年1月1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止,對於所得稅額課徵2.1%的復興特別所得稅。另外,進行預扣所得稅額時,對於預扣所得稅額同時也需合併課徵2.1%的復興特別所得稅。例如,支付給外國法人的利息有關的預扣所得稅的稅率為20%,加上復興特別所得稅(20%×2.1%),合計課徵20.42%的預扣所得稅。另外,根據租稅條約的規定,國內法中規定可以減收或免除來源稅時,無需繳納復興特別所得稅。

3.7.6 個人居民稅和個人營業稅

個人居民稅是針對個人所得徵收的;都道府縣民稅與區市鎮村民稅的總稱,徵收對象為每年1月1日當天在日本擁有居所等者。個人居民稅是所得比例和平均比例(定額)等形成,根據前一年的所得徵收,除特殊情況外,其應課稅所得的計算方法按照所得稅的計算方法處理。居民稅必須在3月15日之前申報,但如提交所得稅的確定申報書,就不必申報。個人居民稅(所得比例)的標準稅率如下∶

(表3-9) 個人居民稅(所得比例)的標準稅率
都道府縣民稅 一律 4%
區市鎮村民稅 一律 6%
  1. 平均比例的標準稅率為道府縣市民稅1,000日圓、區市町村市民稅為3,000日圓。但在2014年度至2023年度的10年期間,分別為1,500日圓和3,500日圓。 ※根據不同的地方政府,可能出現與標準稅率不同的稅率。

從事地方稅法中所規定的某些經營活動的個人必須繳納營業稅。除有特別規定以外,營業稅的應課稅所得原則上根據所得稅的計算規定處理。必須在3月15日之前進行申報,根據道府縣發出的納稅通知書在8月和11月繳納。個人營業稅的稅率定為3% - 5%,根據業務種類有所不同。

3.7.7 繼承稅與贈與稅

  1. (1)

    納稅義務人與課稅財產的範圍

(表3-10) 繼承稅及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與課稅財產的範圍
a. 繼承人‧遺產受贈人及財產受贈人在日本境內有居所
被繼承人・贈與人
(獻出財產者)
繼承人‧遺產受贈人及財產受贈人(獲得財產者)
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 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
暫時性居民*1
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
屬外國籍的被繼承人、贈與人*2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只對日本境內財產課稅
在日本境內不擁有居所
10年內在日本擁有過居所 (只限持有日本國籍)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在日本境內不擁有居所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只對日本境內財產課稅
b. 繼承人‧遺產受贈人及財產受贈人在日本境內沒有居所
被繼承人、贈與人
(獻出財產者)
繼承人‧遺產受贈人及財產受贈人(獲得財產者)
日本境內不擁有居所、
持有日本國籍、 10年內在日本境內擁有過居所
日本境內不擁有居所、
持有日本國籍、 10年以上在日本境內不擁有居所
日本境內未擁有居所、
不持有日本國籍
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
屬外國籍的被繼承人、贈與人*2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只對日本境內財產課稅 只對日本境內財產課稅
在日本境內不擁有居所
10年內在日本境內擁有過居所
(只限持有日本國籍)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在日本境內不擁有居所
10年內在日本境內擁有過居所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只對日本境內財產課稅 只對日本境內財產課稅
在日本境內不擁有居所 日本境內及海外財產均課稅 只對日本境內財產課稅 只對日本境內財產課稅
  1. (註)

    上圖網格部分為對國內和國外財產均課稅。白色部分為只對日本境內的財產課稅。

  2. *1

    具有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附表第1的上欄的居留資格者,在繼承和贈與財產前的15年內,在日本擁有居所的期間為10年以下的人。

  3. *2

    繼承時已擁有日本的居留資格,並且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的人,不會過問在日本的居住時長。

  1. (2)

    當外國人常駐代表在駐日本期間通過繼承・贈與獲得財產時:

    當獲得財產之人繼承・贈與之時在日本有居所,財產獲得之人將是繼承稅‧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無論獲得財產之人的國籍和獻出財產之人的住址在哪裡,獲得的全部財產均需被課稅。也就是說不管是日本境內的財產還是國外的財產均是繼承稅與贈與稅的對象。然而,若外國籍常駐代表為暫時性居民 (即持有居留資格,並在繼承開始前15年以內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的時長合計不足10年的人),在駐日本期間通過繼承等獲得來自居住在自己國家的家族的國外財產,或從擁有日本居留資格及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的外國籍人士手中繼承或被贈與財產, 僅日本境內的財產部分會被課稅。

  2. (3)

    當外國人常駐代表在駐日本期間死亡或者贈與之時:

    即使外國居民是駐日本外國人常駐代表的繼承人等,通過繼承等獲得財產,當獲得財產之時獻出財產之人的住址在日本境內,無論獲得財產之人的國籍在哪裡,獲得的全部財產均要被課稅。換言之,需要注意不管是日本境內的財產還是國外的財產均是繼承稅與贈與稅的對象。然而,倘若不持有日本國籍並居於外國的人 (若持有日本國籍則需10年以上在日本不擁有居所) 從外國籍,並是一時居住者的駐日代表 (即擁有日本居留資格並居住在日本的人) 手中繼承或獲贈財產,只有日本境內的財產部分才會被課稅。此外,繼承或獲贈財產者為在日本居住的暫時性居民 (即擁有日本居留資格,並在繼承和贈與開始前15年以內在日本境內擁有居所的時長合計不足10年的人) 的話,只有日本境內的財產部分才會被課稅。

  3. (4)

    外國人常駐代表駐日本期間結束回國之後的處理

    獻出財產者與獲得財產者均在日本無住所時,只針對日本境內的財產部分進行繼承稅・贈與稅的課稅。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當獻出財產者或獲得財產者其中1人擁有日本國籍,並在繼承或贈與開始前10年內在日本擁有過居所的話,不限於日本境內財產,連同海外財產亦會成為日本的繼承稅、贈與稅的課稅對象。

  4. (5)

    繼承稅和贈與稅的稅率

    繼承稅和贈與稅均是按10%至55%的稅率來課稅,但是繼承稅和贈與稅的各稅率所使用的課稅價格是不同的。

  5. (6)

    外國稅額的扣除

    因繼承和贈與而得到日本國以外的財產者,該國外財產的所在國,已經針對該財產課徵繼承稅和贈與稅時(關於贈與,包含財產給予者已被課稅的情況。),在某些特定範圍內,在國外已課徵的稅額依據國外稅額扣抵規定,可從日本的繼承稅和贈與稅中扣抵,以調整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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