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魅力的日本市场
5.7 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
5.7.1 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外观设计法将应保护的外观设计定义为“物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两者的结合体,能够通过视觉唤起人的美感”。直截了当地说,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就是保护物品的外形,即物品的形态,形状,物品外部所呈现的图案等。
(1) 条件
a. 能够通过视觉唤起美感的外观设计
例如,象单一的粉状物或颗粒物那种难以用肉眼判断形态的小物体,不作为保护对象。
b. 可供工业利用的外观设计(工业上的利用性)
必须是可以经过工业性(机械,手工)的生产过程被重复,大量生产的物件的设计 。
(2) 审查标准
a. 是否前所未有的新创意(新颖性)?
申请前没有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外观设计,即必须具备新颖性。
b. 是否能够容易创作的(创作难度)?
即使是新的外观设计,但如果被认为创作性不够,就不能注册外观设计。
c. 是否与以前申请过的外观设计存在部分雷同或类似?
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与以前申请并已注册的外观设计存在部分雷同或类似,它就不能成为新创作的外观设计,所以不能注册。
d. 是否属于不能注册的外观设计(不可注册事由)?
从公益角度出发,不受理以下所列内容的外观设计注册。
- 可能有害社会秩序和风气的外观设计
- 可能与他人业务有关的物品产生混淆的外观设计
- 为确保物品的功能所不可或缺的形状单独形成的外观设计
e. 一次申请中是否出现多个外观设计(一次申请一个设计)?
外观设计的注册只允许逐个申请。然而,即便是多个物品,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作为“成套物品的外观设计”予以认可。
f.是否早于他人的申请(申请在先)?
有两个以上相同或类似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时,只有最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同日申请的某一方)可以注册。然而,同一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可以将一个外观设计作为主体外观设计,与之类似的外观设计作为从属外观设计予以注册。(“从属外观设计制度”)
5.7.2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
外观设计经过注册才能受到保护,受保护的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15年。但是,与商标不同,如要维持注册需每年支付注册费。不过,通常情况下经过15年后权利会消失,当其形态已广为人知时,在外观设计权利消失以后,仍然受到后述的(参考1 《未注册商标及外观设计的处理办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5.7.3 日本特有的保护制度
日本的外观设计法制定了日本独特的制度以实施保护,其代表性的具体保护措施如下:
(1) 类似外观设计的保护
外观设计法应保护的形态不仅限于已注册的外观设计,还保护与其类似的外观设计。然而,当有必要预先确认类似范围时,可以注册类似的外观设计。
(2) 成套物品的外观设计
日本的外观设计法通常本着一项外观设计一件物品的申请注册的原则,但也有例外,比如咖啡杯与咖啡碟这种习惯上成套销售的物品,可作为“成套物品的外观设计”将整套物品申请一个注册,此项制度具有节省费用的优点。
(3) 外观设计的保密制度
外观设计一经注册要刊登在外观设计公报上,原则上要公开发布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但是有一项制度规定通过申请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对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予以保密。该制度名为外观设计的保密制度。外观设计受流行的影响很大,加之有些商品的流行周期很短,所以这项制度试图在一定期间内为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保密,以保护权利人。但如遭到侵权欲提起诉讼时多少会受到限制。
(4) 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过去,外观设计是以整个物品作为保护对象的,存在着遭他人局部模仿时无法谋求保护的缺点,所以,1998年修改的法律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这项制度是日本外观设计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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