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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有关离职,解雇的法律

签订了无期限规定的聘用合同的劳动者自愿离职(由劳动者单方面向雇主提出中止劳动合同)时,提前2周通知有效。如果就业规则等规定离职通告的时间要早于2周,虽然没有具体判定的案例,但是大多数学说认为规定1个月以上的事先通知是无效的。而另一方面,解雇(由雇主对劳动者单方面提出中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满足若干条件。

4.8.1 正当的解雇
解雇必须要有客观而合理的理由,被认为符合社会普遍认识,否则作为滥用解雇权而无效。因此要成为正当的解雇,首先要通过就业规则等事先明确规定可以解雇的理由。对于具体事例中的解雇是否有效非常难以判断,所以要事先与劳动法的专家(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师等)咨询洽商。

裁员解雇(由于企业经营恶化,为了精简人员所作的解雇)的情况下,根据诸多案例表明,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解雇才被认为是合理的。

(1) 解雇的必要性
企业在经营上存在不得不裁员的事由

(2) 为避免解雇所作的努力
为避免解雇,作过调换岗位,征集主动的离职申请等经营上的努力

(3) 妥当的人选
选定解雇对象的标准是合理的,其运作是公正的

(4) 妥善的解雇手续
与工会,劳动者进行过充分的磋商

4.8.2 受限制的解雇
以下情况限制解雇∶
(1) 劳动者因工伤或患病的休假期间及其后的30天。
(2) 女性劳动者产前6个星期(多胎妊娠为14个星期),产后8个星期的休假期间及其后的30天。

4.8.3 解雇手续
雇主要解雇劳动者时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如不预先通知就想立即解雇,必须在解雇的同时支付30天的工资(预告补贴)。但是,有以下情况并得到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认定时,可以不预先通知也不发预告补贴。
(1) 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得已的事由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场合;
(2) 由于劳动者的责任而不得不被解雇时;
  - 在工作场所内犯有盗窃,贪污,伤害他人等触犯刑法的行为的
  - 由于严重败坏风纪而扰乱工作秩序,给其他劳动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招工时虚报履历以满足录用条件的
  - 原则上,无正当理由擅自旷工达2周以上,且不听从上班督促的
  - 一再迟到,早退,旷工,并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