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魅力的日本市场

4.5 工作时间,休息,休息日

4.5.1 工作时间,休息,休息日

(1) 原则上,扣除休息时间后的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但是,平时雇工不到10人的零售,美容理发,电影,戏剧,保健卫生,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工作时间可延长至每周44小时,每天8小时。

(2) 必须在工作中安排休息时间,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的为45分钟,超过8小时的为1小时。

(3) 每周要有1天以上的休息日,或四周中安排4天以上的休息日(法定休息日)。休息日不必是星期日或节假日,可由雇主自由决定。

4.5.2 有关加班和假日工作的协议(三六协议)
如果企业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或在法定休息日安排工作,必须向所辖的劳动标准监督署提交《关于申报加班和假日工作的协议》。

4.5.3 加班工资
对于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在法定假日或深夜(22点至5点)进行的劳动,必须在正常的工资基础上增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下表计算。


表4-1
  加班费率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 增加25%
法定假日的劳动 增加35%
深夜(22点至5点)劳动 增加25%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深夜劳动 增加50%
法定假日的深夜劳动 增加60%

4.5.4 管理,监督人员等的特例
处于管理,监督地位的人员或处理机密事务的,与经营者一起工作的人员,除深夜劳动的规定之外,工作时间,休息及休息日不受规定限制。

4.5.5 变通工作时间制
因业务种类不同,以周,月,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会很不均匀。在此情况下,允许采用下列的工作时间制度,将一定期间内的平均工作时间规定于法定劳动时间之内,而在特定的周,日内,即使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也未必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在采用各项制度时,必须事先通过劳资协议或就业规则等作出相应规定。

(1) 以年为单位的变通工作时间制
在大于一个月到一年之内的期间中,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采用这种制度后,在依据特例措施(参照4.5.1.(1))将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定为44小时的单位,也必须统一为每周40小时以下。

(2) 以月为单位的变通工作时间制
在规定将一个月以内的一段期间平均后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1)的情况下,特定某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或特定某天的工作时间可超过8小时。

(3) 弹性工作时间制
弹性工作时间制是以月为单位调整工作时间的制度。这项制度定好一个月以内的一段期间(结算时间)作为工作总时间,劳动者在此范围内可以自由决定每天的上下班时间。

(4) 以周为单位的变通工作时间制
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内,一天工作大于8小时而不超过10小时,可不支付加班费。但是,只有平时雇工人数未满30人的零售业,旅馆,饭馆及饮食店等才可采用此项制度。另外,在依据特例措施(参照4.5.1.(1))规定每周法定工作时间为44小时的单位,也要统一为每周40小时以内。


(1) 根据特例措施(参照4.5.1(1))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定为44小时的工作现场按44小时计算。

4.5.6 带薪休假
雇主雇佣劳动者连续6个月,且其出勤率达到整个劳动日的80%以上时,必须予以连续或分期地享受10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但是,如果劳动者申请的带薪休假日期有碍业务的正常运营时,雇主可以要求变更休假时期。工龄与每年可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表4-2 年度带薪休假的天数

工龄

6个月

1年6个月

2年6个月

3年6个月

4年6个月

5年6个月

6年6个月以上

享受天数

10

11

12

14

16

18

20


年度带薪休假的权利2年有效。即当年应享受的带薪假期的未休假部分只限转入次年。因此上年转入部分与当年新获部分合计之后,每年最多可以享受40天(工龄7年6个月以上者)带薪休假。
劳动者因个人伤病的缺勤,不必在上述带薪休假之外另行给予带薪假期。但是,日本企业通常会因劳动者的结婚,近亲死亡,配偶分娩等,另行给予数天的带薪休假。

4.5.7 分娩,育儿,护理

(1) 产前产后的休假
即将分娩的女性劳动者在预产期前6星期(多胎妊娠为14个星期)提出休假申请时,必须予以批准。而且,在分娩翌日起的8个星期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工作。

(2) 育儿休假
扶养不满1岁的子女的劳动者提出请假(原则上在子女一岁以前,满足一定条件的,在到达1岁半之前)时,必须批准。根据劳资协议的规定,也可规定被录用未满一年,配偶在常态下可以扶养子女者不适用此项制度。

(3) 护理休假
家属中有需要一定程度护理的劳动者,为了实施护理而请假时(每名家属的护理时间以累计93天为限),每名家属,每次处于必须常时护理的状态时,必须准假一次。根据劳资协议的规定,可以规定被录用未满一年,将在3个月之内解除雇佣关系者不适用此项制度。

(4) 照看子女的休假
扶养学龄前子女的劳动者,为了照看患病,受伤的子女,每年可获得不超过5天的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