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魅力的日本市场

4.3 劳动合同

4.3.1 劳动条件
录用劳动者时要签劳动合同。届时,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以下劳动条件∶
  - 合同期(不规定合同期限时需注明)
  - 工作场所和业务范围
  - 上班以及工作时间,有无加班,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等
  - 工资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工资的结算截止日期和支付日期
  - 有关离职事项(包括解雇)

4.3.2 劳动合同期限
通常情况下,不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而需规定期限时,除若干特例以外,以3年为限。但是,自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以后,如果劳动者向雇主提出,可随时离职。

4.3.3 试用期
法律允许企业在决定正式录用劳动者之前,可以设置一段试用期以考察该劳动者的能力和适应性。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左右。但是,在试用期当中或者结束后企业拒绝正式录用该劳动者等同于解雇。当试用期中发现了在录用该劳动者时未发现的事实时,客观上看,由于该项事实而拒绝录用是妥当的,允许解雇。

4.3.4 岗位置换,外派
日本企业频繁地安排员工置换岗位或者外派。其中,伴随着调离工作单位的也不少。一般情况下,雇主拥有很大权限,可以从业务合理的必要性出发变更员工的工作内容,临时派到其他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