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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自然人的税收制度的概要

所有的自然人,无论国籍一律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申报课征和源泉课征。申报课征是根据公历年度中的个人所得进行计征课税。

3.7.1 居民的概念和应税所得

(1) 居民
指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者,在日本拥有居所1年以上者。对于居民,不论收入的来源地,要对其全世界的收入课征所得税。

*非永久居民
居住者中无意在日本永久定居,且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时间至今持续不到5年者为非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的课税范围以居民为准,然而对于其源于国外的收入,只要不是在日本国内支付的或不是汇至日本的部分就不必在日本征税。

(2) 非居民
居民以外者称为非居民。对非居民只就其源于日本国内的收入课征所得税。前项3.4.4已经将非居民的源泉课税的范围概括规定于源自国内的所得,因此除特殊情况外,非居民大多通过源泉征收手续即可完税。

※ 上述的住所系指生活的基本场所。而居所虽然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连续居住的场所,但尚未达到生活基本场所的程度。

3.7.2 所得税的申报课征

(1) 针对居民的所得税申报课征
所得划分为各种收入,每种收入按所规定的方法计算所得金额。从收入总额中减去各项扣除后即为应税所得,再乘以累进税率算出应缴税额。如有事先已被源泉课征的税额,可予抵扣。

(2) 非居民的所得税申报课征
非居民按形态可分为∶(a)在日本国内拥有办事处的非居民;(b)在日本国内连续一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配的非居民或通过特定的代理人开展业务的非居民;(c)其他的非居民。
根据上述划分,以前述3.4.4为标准,就各种形态所规定范围内的收入分别计算应税所得。对非居民通过申报课征的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与居民相同。非居民因在日本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工资收入,在日本未被源泉课征的,必须申报并缴纳该份工资总额的20%作为税额(称为分离课税)。作为个人综合征税的所得税申报课征的税率如下∶


表3-4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金额单位:日元)

应税收入金额的划分

税率

¥3,300,000以下

10%

大于¥ 3,300,000

¥9,000,000以下

20%

大于¥ 3,300,000

¥9,000,000以下

20%

大于¥ 9,000,000

¥18,000,000以下

30%

大于¥ 18,000,000

37%


3.7.3 所得税的源泉课征
对居民以及非居民的所得税源泉课征按前述3.4.3和3.5执行。

3.7.4 申报和纳税
居民除了通过源泉课征的方式完税以外,必须就当年的收入情况于翌年的2月16日至3月15日的期间内,提交最终纳税申报书并缴纳税款。但是,如果合计收入总额不超过各项抵扣总额者,或只从一处获得工资且工资收入不超过2,000万日元者,又无其他所得的情况下,则无需申报。

此外,未委托纳税管理人向税务署长申报就要出国的非居民,必须在出国前提交最终纳税申报书并缴纳税款。

3.7.5 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个人居民税是针对个人所得课征的道府县民税与市镇村民税的总称,课征对象为每年1月1日当天在日本拥有住所者。个人居民税是根据前一年的所得课征,除特殊情况外,其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按照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执行。居民税必须在3月15日之前申报,但准备提交所得税的最终纳税申报书时就不必申报。个人居民税的标准税率如下∶


表3-5 个人居民税的税率
应税收入金额的划分 道府县民税(税率) 市镇村民税(税率)

¥2,000,000以下

2%

3%

大于¥2,000,000
¥7,000,000以下

2%

8%

大于¥7,000,000

3%

10%


从事地方税法中所规定的一定经营活动的个人必须缴纳事业税。除有特别规定以外,事业税的应税所得原则上根据所得税的计算规定执行。必须在3月15日之前进行申报,根据道府县发出的纳税通知书在8月和11月缴纳。个人事业税的税率定为4-5%,根据业务种类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