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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所得税的源泉课征

所得税的课征方法分为申报课征和源泉课征。申报课征是针对个人的课税,而源泉课征则不论个人或法人,在支付时课征。源泉课征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根据该项所得的收取人的分类而定。

3.4.1 源泉征收与手续
属于源泉课征的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该项所得后的次月10日以前向税务署缴纳代扣的税额。但是,如支付人在我国拥有住所或经营场所,支付对象为在国外的非居民或外国法人时,其代扣税款可在支付后的次月末以前缴纳。

3.4.2 针对居民的源泉课征
在日本国内向居民支付的项目中,以下收入属于源泉课税征的对象:
  - 利息(包括特定的贴现债券的偿付收益)
  - 红利
  - 工资,薪水,奖金以及其他类似的报酬
  - 离职补贴
  - 向雇员以外的人员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报酬,费用等

3.4.3 针对国内法人的源泉课征
在日本国内向国内法人所支付的项目中,以下收入属于源泉课征的对象∶
  - 利息(包括特定的贴现债券的偿付收益)
  - 股息红利
  - 马主获得的赛马奖金
  - 根据匿名合伙合同(仅限于有10名以上匿名合伙人的场合)所分得的利润

3.4.4 针对非居民和外国法人的源泉课征
对非居民和外国法人支付前述3.2“来源于国内的所得”的1至16以及19项所列的所得,且其支付发生在日本国内时,或尽管由国外所支付,但是支付人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实行源泉课征。其中,关于一定的所得(前项3.2“来源于国内的所得”中所列2,4,7,8,9,10,11,12,15,19的所得),收取该项所得的非居民或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拥有持久性设施时,只要向支付人提交税务所出具的证明,说明该项所得归属于该持久性设施,将计入经营所得一并申报纳税,就可免除源泉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