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魅力的日本市场

1.2 业务网点形式(分支机构,法人,有限责任事业组合)的比较

外国企业在日本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采取设置分支机构,子公司(日本法人)或者成立有限责任事业组合的形式。它们之间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归纳如下表:

表1-1

  分支机构 子公司(日本法人)
(有限会社)
子公司(日本法人)
(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
事业组合

有关出资的规定 需向日本银行申报 需向日本银行申报 需向日本银行申报 无需向日本银行申报
资本金 无资本金 300万日元以上 1,000万日元以上

2日元以上
(2名合伙人的场合)

出资人数 1名以上50名以下 1名以上 2名以上
出资人和总公司对于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无限额 以出资金额为限

以出资金额为限

以出资金额为限
出资份额的转让 无出资份额 向出资人(合伙人)之外的转让需要出资人大会批准

原则上自由
章程中可以规定“转让股份需经董事会批准”

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规定董·监事的人数 在日本居住的代表1名以上(1) 董事1名以上(2) 董事3名以上,
监事1名以上,
代表董事1名以上(2)
没有法定董·监事
全体合伙人成为业务执行人(3)
法定董·监事的任期 无法定任期 无法定任期 董事2年,监事4年 无法定任期
定期股东(合伙人)大会 不必举行 原则上要每年举行 原则上要每年举行 不必举行
可否公开股份(出资份额) 无出资份额 不可 可以 不可
可否变更为股份制公司

不可
需分别办理撤销分支机构和设立股份公司手续(4)

可以

不可
需分别办理解散合伙经营和设立股份公司手续(5)

盈亏分配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根据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自由分配
利润征税 原则上,仅对日本国内发生的所得征税 针对有限公司的利润以及出资人的分红课税 针对股份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分红课税

不对合伙经营实体征税
针对合伙人的利润分配课税

 (1) 全体代表人必须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在日本居住。
 (2) 至少1名必须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居住在日本。
 (3) 合伙人中至少有1名以上是在日本有住所,居住在日本的个人或者是日本法人。
 (4) 请参阅后述1.6.1《撤销分支机构》。
 (5) 请参阅后述1.6.3《有限责任事业组合的解散和清算》。


<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业务网点形式(分支机构,法人,有限责任事业组合)的比较

表1-2

 

分支机构

子公司(日本法人)(股份公司)

子公司(日本法人)(合同公司)

有限责任
事业组合

有关出资的规定

需向日本银行申报

需向日本银行申报

需向日本银行申报

无需向日本银行申报

资本金

无资本金

1日元以上

1日元以上

2日元以上
(2名合伙人的场合)

出资人数

1名以上

1名以上(1)

2名以上(2)

出资人和总公司对于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无限额

以出资额为限

以出资额为限

以出资额为限

出资份额的转让

无出资份额

原则上自由转让章程中可以规定“转让股份需要公司批准”

需要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同意

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

规定董·监事的人数

在日本居住的代表1名以上(3)

参照表1-3,1-4

无法定董·监事
原则上,全体合伙人成为业务执行人,但也可以指定代表人(1)

无法定董·监事
全体合伙人成为业务执行人(2)

法定董·监事的任期

无法定任期

参照表1-3,1-4

无法定任期

无法定任期

定期股东(出资人)大会

不必举行

原则上需每年举行

不必举行

不必举行

可否公开股份(出资份额)

无出资份额

可以

不可以

不可以

可否变更为股份制公司

不可以
需分别办理撤销分支机构和设立股份公司的手续(4)

可以

不可以
需分别办理解散合伙经营和设立股份公司的手续(5)

盈亏分配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可在章程中规定不同于出资比例的分配比例

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可以自由分配

利润征税

原则上,针对日本国内发生的所得征税

针对股份公司的利润以及股东分红征税

针对合同公司的利润以及出资人分红征税

不对合伙人实体征税
针对合伙人的分红课税

 (1)虽然新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预计会根据行政法规提出 “在拥有代表权的出资人中,必须有1名以上是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的个人或是日本法人”的条件要求。如果规定了这项条件,外国企业就不能单独设立合同公司。
 (2)合伙人中必须有1名以上是在日本有住所,在日本居住的个人或者日本法人。
 (3)至少1名代表人必须在日本国内具有住所,在日本居住。
 (4)参阅后述1.6.1《撤销分支机构》。
 (5)参阅后述1.6.3《有限责任事业组合的解散和清算》。


<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
有关新公司法实施后的股份公司的董·监事的比较表(不设置委员会)

表1-3

 

中小型公司
(资本金不足5亿日元并且
负债总额不到200亿日元的股份公司)

大型公司
(资本金5亿日元以上或者
负债总额200亿日元以上的股份公司)

限制股份转让的公司
(限制转让所有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

公开公司
(不限制股份转让的股份公司)

限制股份转让得公司
限制转让所有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

公开公司
(不限制股份转让的股份公司)

不设置委员会

董事

人数

需选聘1名以上
如不选代表董事,所有董事均有代表权,成为业务执行者(1)

需选聘3名以上

需选聘1名以上
如不选代表董事,所有董事均有代表权,成为业务执行者(1)

需选聘3名以上

任期

原则上2年
可延伸至10年

2年

原则上2年
可延伸至10年

2年

董事会
(3名董事以上)

任意设置
如设置监事会
则需要设置

需要设置

任意设置
如设置监事会则需要设置

需要设置

代表董事

如有2名以上董事,可以选聘。
具有代表权,成为业务执行者(1)

需选聘1名以上
具有代表权,成为业务执行者(1)

如有2名以上董事,可以选聘。
具有代表权,成为业务执行者(1)

需选聘1名以上
具有代表权,成为业务执行者(1)

执行董事

不可选聘

监事

人数

可以选1名
但是,设董事会,不聘会计参与时,必须选聘1名以上

需选聘1名以上

需选聘3名以上

任期

原则上4年
可延伸至10年

4年

原则上4年
可延伸至10年

4年

监事会
(3名以上监事)

可以设置

必须设置

审计师

可否选聘

可以选聘

必须选聘

任期

1年

会计
参与(2)

可否选聘

可以选聘
但是,设置董事会,不聘监事时,必须选聘1名以上

可以选聘

任期

原则上2年
可延伸至10年

2年

原则上2年
可延伸至10年

2年

 (1) 拥有代表权的董事之中,至少必须有1名在日本有住所,居住在日本。
 (2) 根据新公司法创设的公司机构中,需聘任理税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与董事共同编写计算报表,不得兼任“董事”“监事”“审计师”等。


<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
有关新公司法实施后的股份公司的董·监事 的比较表(设置委员会)

表1-4

 

中小型公司
(资本金不足5亿日元并且
负债总额不到200亿日元的股份公司)

大型公司
(资本金5亿日元以上或者
负债总额200亿日元以上的股份公司)

限制股份转让的公司
(限制转让所有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

公开公司
(不限制股份转让的股份公司)

限制股份转让的公司
(限制转让所有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

公开公司
(不限制股份转让的股份公司)

设置委员会

董事

人数

需选聘3名以上

任期

1年

董事会
(3名以上董事)

必须设置

代表董事

不可选聘

执行董事

人数

需选聘1名以上
2名以上时,要选聘代表执行董事(1)

任期

1年

监事

不可选聘

监事会
(3名以上监事)

不可设置

审计师

可否选聘

必须选聘

任期

1年

会计
参与

可否选聘

可以选聘(与董事共同编制计算报表)

任期

1年

监察委员会

必须设置(对执行董事的职务执行情况实施监察)
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公司外部董事必须占半数以上

提名委员会

必须设置(决定向股东大会提交任命或解聘董事的议案)
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公司外部董事必须占半数以上

报酬委员会

必须设置(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公司外部董事必须占半数以上

 (1) 拥有代表权的执行董事中,必须至少1名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居住在日本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