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魅力的日本市场

1.1 进入日本市场的形式

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的形式大致分为以下3种:

1.1.1 常驻代表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企业为了在日本开展正式的经营活动而实施准备性,辅助性工作而设立的基地。可以从事市场调查,收集信息,采购物品,广告宣传等活动,但是不得直接开展经营活动。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无需注册。然而,通常不能以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租借不动产,所以,要以外国企业的总公司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者等作为代理人充当此类合同的当事人。

1.1.2 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要在日本开展经营活动,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日本法人)。设置分支机构是外国企业在日本建立营业网点的最简便的方法。落实分支机构的活动基地,确定分支机构代表人之后,经注册必要事项即可开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是在日本从事由外国企业有权限的机构所确定的业务的网点,通常不会单独决策。法律上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作为外国企业法人资格所包含的一部分予以对待。因此,一般分支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责任最终将直接归属于外国企业。另外,用分支机构的名义可以开设银行账户,也可以租借不动产。

1.1.3  子公司(日本法人)
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子公司(日本法人),要从日本商法所规定的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之中选择一种日本法人的形式。根据商法规定,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责任公司也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法人都不能成为出资人。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手续后,通过注册就可以设立各种日本法人。子公司(日本法人)是有别于外国企业的单独法人,所以对于子公司(日本法人)的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外国企业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出资人的责任。另外,除了设立子公司(日本法人)之外,作为外国法人利用日本法人开展对日投资的方法,还可以与日本企业或投资公司等设立合资公司,投资入股日本企业等。

另外,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创设了新的法人形式—合同公司。合同公司是日本版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面能够灵活地设计组织机构。

1.1.4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日文版LLP→有限责任经营合作社)
虽然不是法人,但可以利用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开展业务。有限责任事业组合是称为日本版有限责任合伙经营的主体,是一种仅由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组成的合伙人组织。